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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商会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的指导意见


  2.聘请无损害抗辩代理律师应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进行,充分听取应诉企业的意见与要求。

  3.在征求应诉企业、律师意见的基础上,商会应做出详细的无损害抗辩策略及工作计划,并通报商务部。

  4.无损害代理协议可由企业授权商会与代理律所签订,无损害代理费用可由商会向应诉企业直接收取,然后转交代理律师事务所。

  5.商会应广泛联络国外进口商、零售商及消费者组织,积极争取其支持,发动他们游说调查国政府,说明对我产品采取限制措施不符合其整体利益。

  四、关于听证会

  1.对于大案要案,商会可组团赴国外参加听证会,会前制定好详细的工作方案,提出商会独立的行业抗辩意见。

  2.商会在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听证会之前,应通知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商会可以邀请我国驻调查国或地区当地使领馆官员参加听证会,听证会期间应接受使领馆的指导。

  3.在听证会结束之后,商会应认真总结听证会情况,分析调查机关对该案的态度,及时通报商务部。

  五、关于信息交流机制

  1.在不损害涉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商会应及时将预警信息、立案信息、披露信息、裁决信息等重要信息通知涉案企业及主产区商务主管部门,并在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布。

  2.商会应及时统计企业应诉情况及代理律师情况,通知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并及时将应诉企业名单及代理律师名单报商务部。

  3.商会对外提交重大抗辩材料应事先征求企业、律师的意见,同时抄报商务部。

  4.商会应积极收集应诉企业在应诉过程中的意见与要求,及时向商务部或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反映,并及时做好答复与解释工作。

  5.商会应在应诉每一重大阶段(如:提交市场经济或分别待遇问卷、抽样决定、核查、市场经济裁决、分别待遇裁决、初裁、终裁披露等)结束之后,召开律师座谈会,了解企业和律师的想法,掌握应诉进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报商务部进行对外交涉和对内协调。

  6.在国外调查机构做出初裁或最终裁决后,商会应及时评估裁决对我产品出口的影响,并报商务部。

  7.对于国外调查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和调查方法,商会可向商务部提出政府交涉的请求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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