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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教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专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二:

    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中小学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此次中小学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述单位和人员范围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一)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普通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成建制的中、初等成人学校;
  (二)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辅导站等校外教育机构;
  (三)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站)、教学仪器装备供应站等教育事业单位;
  (四)属于教育事业编制专职从事农村成人教育与扫盲教育的人员,以及上述学校中从事勤工俭学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中小学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工资构成
  新的中小学工资制度总称为中小学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职务(技术)等级工资部分占70%,津贴部分占3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教师职务等级工资。中小学教师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序列和职务工资标准。受聘中小学教师职务的人员,执行中小学教师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中小学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等级工资标准提高10%。
  (二)中小学中的其他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中小学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规定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各级各类中小学校长等行政人员根据其学校的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三至六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行政职务与职员职务等级的对应关系,可参考本实施意见(见附表三),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人事部门具体确定。
  (四)中小学技术工人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四)。幼儿园保育员原则上执行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津贴
  (一)中小学根据其教育教学等工作的特点设立下列津贴:教师课时津贴、领导职务津贴、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工人岗位津贴等。
  1.课时津贴。课时津贴是教学工作津贴,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教学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计划,计算课时总量;根据当地和学校的具体情况,规定标准周课时,对不同学科的课程确定适当的折合系数。津贴标准可根据学校类别、层次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规定若干档次(参考标准见附表五)。
  2.领导职务津贴。担任中小学校长、教导主任及相当职务的领导人员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可按学校的类别、层次分别确定。中小学校长的领导职务津贴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参考标准见附表六)。兼任教学工作的,按照实际的工作量同时领取教学课时津贴。
  3.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适用于学校行政人员,津贴标准根据学校行政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实绩确定。其中担任领导职务人员的津贴水平要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工人岗位津贴。分为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和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津贴标准根据技术等级、岗位差别、工作量和工作表现确定。
  (二)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要与固定部分同时实施。津贴的发放,要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与工作人员的岗位、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紧密挂钩,拉开应有差距,真正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具体办法既要强化津贴分配的激励作用,又要注意正确的政策导向,体现中小学工作的特点,简便易行。
  (三)津贴的实施实行国家宏观控制、政策指导,学校自主分配。中小学各类津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原则和指导性意见,制定当地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津贴的基本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以学校为单位(乡以下学校以乡中心校为单位),按工资构成的30%核定的各校津贴总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学校在不超过核定津贴总额的前提下,可按照本实施意见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及基本标准,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档次、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等,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实施。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学校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在上述工资构成30%的津贴之外,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教育津贴、工读学校补贴继续实行,并按现行标准和办法按月发放。现行超课时酬金与课时津贴合并,不再单独发放。
  五、奖励制度
  (一)对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卓著的教师以及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重大成果、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重奖。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4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学校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在考核的基础上,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给相当本人一个月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奖金。年终奖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中小学实行严格考核、定期升级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中小学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在学年末进行。凡连续两年正常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经考核合格的工作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经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前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掌握。定期升级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
  (二)工作人员在职务(技术等级)晋升时,相应增加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的见习期工资、初期工资和定级工资,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到边远、艰苦地区和农村工作的人员,待遇从优。凡到边远、艰苦地区以及乡(含乡)以下学校工作的中专以上学校毕业生,可以直接定级,定级工资标准比同类人员高1-2档。具体实施按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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