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三
中等专业学校贯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一)此次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建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中1993年9月30日在册的国家正式职工。
(二)上述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均不列入这次工资制度改革范围。但其中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人员也可列入这次中等专业学校工资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二、新工资制度的内容和工资构成
中等专业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实行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制、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分别实行技术等级工资制、等级工资制。
工作人员工资由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和津贴两部分构成。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为工资构成中固定的部分,主要体现工作能力、责任、贡献、劳动的繁重复杂程度;津贴为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主要体现各类人员的岗位工作特点和实际工作的数量、质量差别。在各单位工资总量构成中,固定部分占70%,活的部分占30%。
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执行中等专业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一)。中等专业学校教师在此次工资套改后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
(二)中等专业学校中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分别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职务系列同类人员的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三)中等专业学校行政人员实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职员职务等级工资制度,执行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二)。学校行政人员一般根据其学校具体情况分别执行三至六级职员职务等级工资标准。
(四)中等专业学校党务工作人员及工会、共青团等工作人员,参照同级行政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工人按照高级技师、技师两个技术职务和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执行(见附表三-1)。普通工人执行普通工人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三-2)。
四、津贴
(一)中等专业学校一般设立下列津贴:教师课时津贴、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领导职务津贴、工人岗位津贴。
1.课时津贴。以教师实际授课时数和质量为主要依据计发。津贴标准可根据不同的专业技术职务规定若干档次。教学辅助人员、生产实习指导教师、政治辅导员可按工作量折算领取课时津贴。
2.领导职务津贴。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者,领取领导职务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职务高低、所负责任大小确定。学校校长、党委书记的津贴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报上级主管部门确定。不担任领导职务时,该项津贴即行取消。
3.职员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根据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工作实绩确定。担任副科长以上实际领导职务的行政人员,其岗位目标管理津贴标准原则上与担任同级领导职务专业技术人员的津贴水平大体平衡。
4.工人岗位津贴。分为技术工人岗位津贴和普通工人作业津贴。津贴标准根据工作量大小、技术等级和岗位差别确定。
(二)津贴是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的发放要认真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依据考核情况,与工作人员工作数量和质量直接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不能平均发放。
(三)津贴的实施按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总量控制,政策指导,学校自主分配。上级主管部门以学校为单位按工资构成30%的比例核定各校的津贴总额。学校可在核定的津贴总额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档次、标准和实施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上述津贴制度建立后,原按国家规定发放的奖金(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用学校自有收入发放的带有奖金性质的其他项目)在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以内的部分,予以取消。超过四个月平均基本工资的部分,由学校统一掌握,可与新设津贴合并使用。
(五)在上述30%比例的津贴之外,中等专业学校现行的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特殊行业保健性津贴等继续实行。
五、奖励制度
(一)对为国家培养优秀人才贡献卓著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取得开创性成果,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中取得重大成果,产生重大效益的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重奖。其中,从事教育教学、基础研究等工作的人员,重奖所需经费从国家有关专项基金中提取。具体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1994年起,各地区、各部门所属学校工作人员要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合格的人员年终发放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当年12月份职务工资与津贴之和)的奖金。年终奖金由教育事业费列支。
六、正常增资制度
(一)正长升级
中等专业学校在严格考核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升级制度。考核工作按国家统一规定,并结合中等专业学校的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年度考核一般在学年末进行。凡连续两年考核合格的人员,每两年晋升一个工资档次。考核不合格的不能晋升。对考核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或越级晋升,晋升比例一般控制在单位总人数的3%以内。正常考核升级增加的工资,从下一年度的一月份起发给。
(二)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工资
中等专业学校工作人员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后,按晋升的职务(技术等级)相应增加工资。原工资低于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的,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最低档;原工资已在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标准以内的,就近就高进入新任职务(新定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晋升职务(技术等级)增加的工资从晋升职务(技术等级)的下月起发给。
七、新参加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毕业生,可以提前定级,定级工资标准可以高于同类人员1-2档。高中毕业后入学的中专毕业生、四年以上学制的中专毕业生、医科等长学制高等院校毕业生,其见习期工资或初期工资可适当高定。
(二)新参加工作的工人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待遇和定级工资待遇,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八、离退休人员待遇
离退休人员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为鼓励教师长期从事中等专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等专业学校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教师职务工资标准提高10%的部分计入离退休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