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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新华社香港、澳门分社内派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八)澳门分社的正、副部长可在按上述办法套改的工资档次上再高套一档。
  (九)本实施办法中有关工资政策问题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财务管理问题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一、港澳公务人员系列级别与外交职务对照表
    二、工勤人员系列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三、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附表一:     港澳公务人员系列级别与外交职务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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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分│    港、澳分社     │      外交系列
 社级别│     职 务      │      国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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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 │正省级社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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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 │副省级社长、副社长     │副部级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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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 │正厅级副社长、社会助理、秘书│正司级大使、公使、大使衔总领事、
    │长、部长、主任       │正司级参赞、总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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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级 │副厅级社长助理、秘书长、副秘│副司级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
    │书长、部长、副部长、副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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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 │正处级副部长、副主任、处长 │处级大使、参赞、总领事、副总领事
    │              │、一等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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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级 │副处长           │二等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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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级 │科长、主任科员       │三等秘书
────┼──────────────┼────────────────
 八级 │副科长、副主任科员     │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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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级 │科员            │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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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级 │办事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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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工勤人员系列级别与技术等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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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  术  等  级
 级 别├──────┬──────┬─────┬────┬──────
    │ 技师制  │ 中  厨 │ 西 厨 │八级制 │ 九级制
────┼──────┼──────┼─────┼────┼──────
  一 │ 高级技师 │  特一级 │     │    │
────┼──────┼──────┼─────┼────┼──────
  二 │ 技  师 │  特二级 │ 特一级 │    │
────┼──────┼──────┼─────┼────┼──────
  三 │ 高级技工 │  特三级 │ 特二级 │八 级 │ 特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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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中级技工 │  一 级 │ 一 级 │七 级 │ 特二级
────┼──────┼──────┼─────┼────┼──────
  五 │ 初级技工 │  二 级 │ 二 级 │六 级 │ 一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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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普  工 │ 三级以下 │ 三 级 │五级以下│ 二级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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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专业技术人员级别、工资档次确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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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级     任 职 年 限│任职四年以下│任职五至八年│任职九年以上
技   别 、        │      │      │
  术    档 次     ├───┬──┼───┬──┼───┬──
    职          │级 别│档次│级 别│档次│级 别│档次
      务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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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 授      │ 四 │1 │ 四 │2 │ 四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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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副教授      │ 六 │3 │ 五 │1 │ 五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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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讲 师      │ 七 │2 │ 七 │3 │ 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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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助 教      │ 九 │1 │ 九 │2 │ 九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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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表列职务含相当专业技术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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