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发展多种经营;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使用期限应根据项目的建设期和实现效益长短的时间确定,一般为一、二年,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六条 使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缴纳占用费。占用费应根据资金用途、使用期限、项目种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实行差别费率。期内占用费从低,逾期占用费从高。占用费按月计算,具体费率规定如下:
(一)种植业、养殖业 1-2‰
(二)农业科技推广、应用 1-2‰
(三)农副产品加工和利用当地其他资源的乡镇企业 3-4‰
(四)国有农业企业和农、林、水、气、国土等农口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
1-4‰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1-2‰
(六)适合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1-4‰
逾期占用费率视逾期时间长短确定。原则上按照期内占用费率的4-8倍加收。
第七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委托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代理发放并负责按期回收。
公司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款,同时将拨款、还款和占用费收入等情况及时、准确向我部报告。
第八条 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借款项目由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财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统一上报我部审查。经审查同意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由我部填发借款通知书。根据借款通知书的要求,农口各中央级主管部(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及时按项目与我部(或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并负责按期归还我部。
借用中央级财政支农周转金的地区(部门)在还款的同时,应将还款的有关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合同编号)寄送我部,以便对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