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各地财政部门学习、培训活动的开展,我部准备在今年4月份,举办一期
国家赔偿法培训班,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法制机构或行政复议机构负责同志,认真学习
国家赔偿法和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并对有关方面的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办班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各级财政要把国家赔偿费用列入预算,并切实做好支出管理工作。
国家赔偿法第
二十九条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为了反映各级政府的国家赔偿费用支出情况,便于监督各级政府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在1995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的“其他支出类”中增设“270之四”“国家赔偿费用支出”一个“款”级科目。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国家赔偿费用支出的管理和监督,既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拨付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各级财政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行政复议应诉机构要在本级财政部门的领导下,严格按照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和处理,切实管好用好国家赔偿费用。
三、确定处理赔偿事务的具体工作机构和人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106号通知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确定由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这项工作。各级财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应诉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配备必要的人员,正确及时地处理各项赔偿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