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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 外交部 总参谋部
 关于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管理工作的意见
 (经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1994年8月17日发布)


国务院、中央军委:
  自50年代起,我国在陆地边境地区陆续实行了边境管理区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防范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几年,由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边境管理工作中有些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如有的边境城市已列为对外开放地区,一般不宜再按边境管理区进行管理;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划得过大等,不利于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也不利于严密管理;执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中存在管理不严和签发证件手续较为繁琐等问题。为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区的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是改进和加强边境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应当坚持从实际情况出发,本着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改革开放和发展经济,有利于边境管理和方便往来的原则,因地制宜地进行。对现有的边境管理区,范围偏大的应适当缩小,确实不必要划定的可以取消。属于应划为边境管理区而未划定的要予以补划。边境管理区的范围一般可以边境一线乡、镇的行政区域确定,但不搞一刀切。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一般不宜划为边境管理区,对确属需要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划定。深圳、珠海经济特区仍按边境管理区实施管理。
  重新调整划定边境管理区的具体方案由有关省、自治区公安厅商有关部门提出,经征得省军区同意,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备案。在重新调整划定中,对边境管理区范围超出边境一线乡、镇行政区域的,对国家批准的对外开放边境市、县、镇以及部分边境地段不再划为边境管理区的,均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批准。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后,如需再作调整,一律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省军区报公安部、外交部、总参谋部审批。
  二、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
  边境管理区重新调整划定后,继续实行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制度。具体要求是:
  (一)常住边境管理区内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国公民,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在本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进出其他省、自治区的边境管理区,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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