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行业处罚,处分或者处罚期未满的;
(三)被认定为重大技术事故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3年的;
(四)被认定为重大技术差错的责任者且时间未满1年的。
第十六条 对口专业人员申请司法鉴定研究类和司法鉴定应用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由省级人事(职改)部门或者其主管厅(局)审核后,向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出具委托评审函。
第十八条 申报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原件);
(二)《推荐评审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表》一式2份(原件);
(三)申请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自传一式2份;
(四)申请人任现职期间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10份(复印件);
(五)符合第九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评审相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学术论文、著作等(复印件);
(六)专业技术成果及奖励证书、承担科研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身份证、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继续教育证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各l份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中,第(三)项需要加盖申报人所在单位公章,第(四)~(八)项需要加盖呈报单位公章。
申报人及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 破格申报司法鉴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须由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评审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由呈报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条 申报转评司法鉴定应用类副主任法医师或者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的,除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外,还须提交以第一鉴定人身份承担并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20份(加盖呈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