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防部、财政部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国防部、财政部关于民兵事业费开支范围和管理办法的规定
(1963年12月26日国防部、财政部发布)

  第一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的经费。为了管好用好民兵事业费,贯彻勤俭办事业的精神,把有限的经费使用在民兵建设的主要方面,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兵事业费是各省、市、自治区地方预算的组成部分,由省、市、自治区集中管理。省军区(含北京卫戍区、上海警备区,下同)后勤部向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建立财务领报关系。省以下由军事系统,按级负责进行管理。

  第三条 民兵事业费的开支范围:

  (一)军事训练费

  1.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训练民兵所需的教材、器材、教学用具购置费和维修、包装、运输费。

  2.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集训(包括划片设点集训)区、社、厂矿、学校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民兵军事教员和组织民兵短期脱产训练时所必需的如下费用:

  ①伙食费:不脱产人员的基本伙食费和脱产人员的伙食补助费。集训期间的伙食标准,应低于当地的会议标准,一般只包括按定量供应的粮、油、柴、普通菜和盐的价款。

  ②工杂费:集训时所需的办公纸张、水电、灯油、铺草、厨具、马草马料和损物赔偿等费用。集训期间所需要的铺草、厨具应尽量借用,必须购置时,由组织集训的上一级机关批准。

  ③旅差费:参加集训的不脱产人员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及途中伙食补助费。车船费、住宿费标准,按一般出差人员标准执行。途中伙食补助费标准,应低于一般出差人员。脱产人员的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

  ④医药费:参加集训的不脱产人员临时发生疾病和臆产、不脱产人员负伤的治疗费。

  ⑤烤火费:在规定的烤火期间内组织集训时的烤火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⑥炊事员经费:一般的短期集训应尽量由机关抽调炊事员。在集训时,必须雇炊事员时,可开支炊事员资。

  ⑦教员补帖费:聘请不脱产人员临时担任民兵教员时的补帖费。

  ⑧大中城市集训专职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时所必需的租凭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