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专职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民兵到部队短期集训时,按照部队士兵火食标准供给。集训人员的伙食费、旅差费等按本款2项规定执行。
4.生产、队生产大队、厂矿、机关、学校等基层单位利用业余时间训练民兵时,所需的教材、器材等,由上级人民武装部门发给。
(二)政治工作费
1.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为民兵政治教育所需的教材、报刊、图片、宣传画等购制费和邮寄包扎费。
2.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人民武装部集训民兵政治干部时所需费用,按军事训练费2项规定执行。
3.军分区为配合民兵军事训练、政治教育放映电影所需的影片租凭费、幻灯片购置费为民兵巡回放映时所需的发电,运输费。
4.对民兵参战、执勤有功人员和单位按规定所开支的奖励费。
(三)武器管理费
1.民兵武器修理费和备附品(如弹夹、枪衣、炮衣、枪背带、弹袋等)的购制费。
2.民兵武器的擦洗费和搬运、包装费。
3.县(市)民兵武器、弹药仓库的修缮及防火、防潮、防热等安全设置费。
4.购置翻造子弹的费用。
5.民兵武器修械所的设备购置费。经省军区批准新建的民兵武器修械所必要设备的购置费;原有民兵武器修械所必需补充的设备补充费用。省军区、军分区现有的民兵武器修械所,应实行经济核算制,逐步走向企业化管理,所修理的武器按规定收费。
(四)会议费
1.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经批准召开民兵干部分、民兵代表会、民兵积极分子会、民兵海边防会、联防会等所需的费用。会议费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同类型会议费开支标准和制度办理。
2.省军区、军分区、县(市)人民武装部经上一级机关批准,组织民兵检阅、民兵集会和练武比赛时所需会场布置和开水等费用。不脱产人员的旅差费和参加集会时间超过一天以上的伙食补助费等,按军事训练费2项规定执行。
(五)电话费
1.县市人民武装部的电话费,由国防费开支。由于集训任务增多,原规定电话费不够开支,其超过部分,经省军区批准,可由民兵事业费补助。
2.凡属于报告敌情和作战指挥的通话一律免费,按1963年7月10日《国务院批转邮电部、总参谋部关于反小股匪特窜扰的通信保障问题的报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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