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国营、公营工厂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指示
(1950年2月28日)
目前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中,解放战争已告结束,一九五○年的中心任务,是恢复与发展生产。要达成这一伟大任务,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必须把原来官僚资本统治时代遗留下来的各种不合理的制度,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一系列的改革。这种改革的中心环节,就是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实行工厂管理民主化,使工人亲身感到自己是企业的主人,而改变劳动态度,发挥共生产积极性与创造性。目前尚有某些国营、公管企业的行政负责人,对依靠工人群众管好企业的观点不够明确,单凭依靠行政命令来完成生产任务的错误思想,依然存在,这是改造官僚资本企业工作中的很大障碍。各地财经委员会应指导并督促所有工厂企业行政人员,切实研究人民日报发表的「学会管理企业」的「二一七」社论,联系实际,批判各种不相信群众的错误思想与官僚主义作风,并协同工会讨论实行管理民主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在街未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的工厂企业中,赎根据一九四九年华北人民政府所颁布「关于在国营、公营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立刻开始认真执行,并将执行情形随时具报。如因当地情况不同,须将诙决定中所规定之办法加以变更者,亦应预先呈报本委核准。
关于在国营、公营工厂企业中建立工厂管理委员会与工厂职工代表会议的实施条例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日 华北人民政府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办好人民的企业,事实证明,必须根据全国第六次劳动大会决议,建立企业或工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与职工代表会议,贲行管理民主化,方能增进职工群众的企业主人翁的感觉,以发扬职工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而自觉自愿地,有组织有纪律地改进业务,提高生产,并培养职工管理生产的能力。
第二章 工厂管理委员会的组织
第二条 凡属国营,公营工厂企业「均应组织管委会」,由厂长(或经理)。副厂长(或剐经理)。总工程师(或主要工程师)及共他生产负责人和相当于以上数量之工人职员代表组织之。厂长、副厂长(或经理,副经理)总工程师及工会主席为当然委员,共他生产负责人须参加管委会者由厂长报告上级机开决定之。工人职员代表由工会召集全体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选举之。管委会委员之名额,祝厂之大小而定, 一般以五人至十七人组成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