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的决定

  (乙)清理出之日用品,属于贸易公司业务经营之范围者,经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之决定,可拨交贸易公司出卖,并责成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与贸易部作价,签订合同,抵付贸易投资,或定期回笼货币。

  (丙)清理仓库收回之物资,其不属于机器、工业交通器材和不适于贸易公司出卖之零星物资及破旧物资(如旧衣物等),交由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拍卖,收回货币。

  (丁)军事系统的仓库,原则上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后勤部统一掌管,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得经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之批准,调度军事系统仓库所存物资器材。

  (戊)除上述各项物资器材外,凡今年不能处理或利用之物资器材,一律分别种类,建立适当仓库,由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统一掌管,或指定某部门某地区代管,并建立严密的仓库管理制度。

  (四)所有在国民党时期对各公营企业之一切物资器材分配计划及全国各公营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宣布一律无效,各企业各地区均不得以之作为要求调配物资器材之根据。全国各公营企业一律重新登记资产,核定资金。  

  (五)为进行上述工作,决定成立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分设军事系统仓库与非军事系统仓库两部门,在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统一领导之下进行工作。

  (甲)军事系统仓库由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后勤部负责组织军事系统仓库物资清理调配部。

  (乙)非军事系统仓库由中央财经计划局物资分配处为基础,组织一般仓库物资清理调配部。

  (丙)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及中央各必要的企业部门设立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分会,在总会统一领导下,进行各该地区各该企业部门之清查工作,并得建立必要的办事机构。

  (丁)全国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组织工作团分赴各地区各部门进行仓库检查。

  (六)仓库物资清理调配委员会为一独立的会计单位,仓库物资必需进行必要的整理、搜集、修理,其费用单立预算,依财务行政手续办理领销。

  (七)清查仓库必须认真负责,自本决定宣布之日起,所有仓库存放之物资器材,不得有私自转移、隐瞒、变卖、毁坏、私相授受、拒绝调度等行为,违者以法律制裁之。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