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院关于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和全国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的决定
(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政务院第四十二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发布)
一、在毛主席英明领导下,人民解放军的英勇善战,广大群众的热烈支持,全国人民的伟大团结,使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取得了全国范团的伟大胜利,使大规模的恢复经济的建设工作业已开始。为了表扬部队中的战斗英雄,表扬工人、农民及士兵中的劳动模范;为了鼓励前线部队彻底歼灭残余匪帮和为减轻人民负担,开展生产运动;为了鼓励全国工人发扬新的劳动态度,克服困难,提高劳动生产率;为了鼓励全团农民实行生产互助,改进技术,深耕细作,增加农业生产,扩大耕地面积;为了鼓励全国人民共同效力于解放全部国土,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建设新中国的伟大事业,特决定于一九五O年九月二十五日,在首都同时召开全国战斗英雄代表会议与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会议。
二、出席会议的战斗英雄代表,应包括各种兵种及民兵中的英雄模范人物与模范单位的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应以生产模范为主,并包括支持前线、恢复交通、护厂斗争、兴修水利、护堤抢险、植树造林等的个人模范典模范单位的代表。
三、劳动模范代表在工业方面应包括在公管,私营企业提高和改进生产中确有重大贡献的模范的工人、工程人员、管理人员、职员、医务人员及工会工作人员等的代表;在农业方面应包括提高和发展农业生产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模范的农民、农林水利工程人员及农林水利事业的组织者的代表;在部队中应包括开荒生产、筑路修堤等各项工作中有特殊成绩的指挥员和战斗员的代表。
四、出席会议的战斗英雄代表名额,规定为三百五十人,由部队中及各地区民兵中选出;工农兵劳动模范代表名额,规定为四百六十人,由工厂、农村及部队中的劳动模范代表参加,以地区或城市为单位推选之。
五、各部队、地区和城市在推选战斗英雄代表或劳动模范代表时,应采取高度的严肃性,必须推选对于革命战争或生产事业确有重大贡献且为群众所公认和拥护者为代表。如无足够的适当人选时,可由部队或工农群聚团体选派列席代表补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