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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
(一九五○年八月十一日政务院第四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年八月十六日发布)


  为了促进生产事业之恢复与发展,必须鼓励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以及一切从事有关生产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使能充分发挥其知识、经验与智慧,致力于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工作,这对国家经济建设事业有头等重大的意义。过去各种企业的职工会经作过许多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但有些主管机关对此项重大工作未能予以应有的注意,或未给以合理的奖励和报酬,致使广大工人、技术人员、职员以及一切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者对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积极性没有得到应有的鼓励。这无疑是国家经济建设事业的损失。为了有组织有领导地鼓励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并保障发明者、改进技术者和合理化建议者的权益,待作下列决定:
  (一)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统一管理全国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事宜,并进行下列各项工作:
  甲、指导各经济部门进行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之研究、实验及推广工作;
  乙、审查、监定各种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
  丙、核定发明权或专利权,并发给发明证书、专利证书、奖金、奖状及其它各种奖励。
  (二)各经济部门均应指定专人或适当的行政机构指导所属企业充分鼓励协助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事宜,并负责对于意义重大且有实现可能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组织研究与实验;对实验成功者负责推广,并报告上级。
  (三)规模较大的公营企业主管人应指定本企业适当的专门机构执行下列任务:
  甲、审查本企业中工人、技术人员和职员之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计划,帮助共制定实验计划,给以实验的便利,并指导其实验;在本企业中无法实验者,应报告上级主管机关;
  乙、对从事于发明、技术改进与合理化建议之研究工作者,在进行研究与实验期间所发给的每日工资,不得低于其过去三个月内所得每日平均工资;
  丙、对实验成功之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制定具体推行办法负责推行,并将有重大意义之发明、技术改进和合理化建议报告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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