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企业均得变更营业范围、添设分支机构、迁移地区、转业、停业、复业、歇业及解散,但应申请核准,并分别办理登记。
第十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组织的企业,须俟收足全部股款或章程订定的应缴股款并登记后,方得发行股票。
股票为记名式,并得自由转让。以前发行无记名式者,应于登记前改为记名式。
公司股份得委托银行或投资公司代募或承募。
公司不得收买本公司的股票或收为抵押品。
第三章 企业对内对外关系
第十七条 企业之对内关系及对外关系,于不抵触政策法令的范围内,在合伙依照所订契约,在公司依照所订章程办理。
第十八条 公司组织的企业,应以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但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通过决议时,应得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股东会的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均应于公司章程中明确订定之。
第十九条 企业的负责人,在独资为出资人,在合伙及无限公司为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或股东,在有限公司为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在股份有限公司为董事,在两合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为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
企业设置的经理人、厂长均应秉承前项负责人指示处理业务。
第二十条 企业的监察权,在合伙及无限公司属于不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或股东,在有限公司属于不执行业务的股东或监察人,在两合公司属于不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及有限责任股东,在股份有限公司属于监察人,在股份两合公司属于不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及监察人。
第二十一条 董事或执行业务股东,得与监察人举行联席会议解决公司重大业务问题,但仍应分别负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行之,董事当选后如转让其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股份二分之一。有限公司设有董事者亦同。
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的选任,以股东会出席股东过半数行之。有限公司设有监察人者亦同。
股份两合公司监察人的选任,以出席股东会的有限责任股东表决权过半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