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通常事项,得由执行业务的各合伙人单独执行之;但其他执行业务的合伙人,有一人提出异议时,应即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 加入合伙企业为合伙人者,对于未加入前合伙已发生的债务,亦应负责。
第三十五条 合伙企业应于收足各合伙人的出资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合伙契约;
(三)缴足资本的证明文件,或铺保;
(四)核准营业的证明文件;
(五)合伙人中有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证明书。
前项登记事项表,应开列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八款的规定事项。
第三十六条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检送合伙人同意证明书申请变更登记,其变更合伙契约者,应加送变更后的契约。
第三十七条 合伙企业依第十五条申请核准解散后,应于十五日内检附核准解散的证明文件,及业经公告的证明文件,申请解散登记。
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于合伙企业准用之。
第三十九条 退伙人与他合伙人间的结算及在退伙后应负的责任和合伙解散后合伙人应负的责任,准用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章 无限公司
第四十条 无限公司申请核准营业及申请设立、解散、募集公司债的登记,均由股东全体为之。其他事项的申请登记,得由执行业务的股东中推选一人为之。
第四十一条 无限公司应以股东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
(二)所营的事业;
(三)公司所在地;
(四)股东姓名、籍贯、住所;
(五)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六)股东退股与除名的事项,转让其出资有限制者,其限制;
(七)股东会的召集,其应行决议事项,和决议方法;
(八)定有执行业务的股东者,其姓名;
(九)决算手续及盈亏分派的比例或标准;
(十)公司公告所登载的报纸;
(十一)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二)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十三)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章程由股东全体签名盖章,每人各执一份。如有变更,亦应经股东全体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无限公司除章程订由股东一人或数人执行业务外,全体股东均有权执行业务。
由全体股东执行业务或定有数人执行业务时,关于业务的决议,须有执行业务的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关于业务的执行,各执行业务的股东均得单独为之;但应取得其他执行业务股东的同意。
经理的选任或解任,须经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
第四十三条 加入无限公司为股东者,对于未加入前公司已发生的债务亦应负责。
第四十四条 无限公司应于收足各股东的出资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章程;
(三)缴足资本的证明文件;
(四)核准营业的证明文件;
(五)股东中有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证明书。
前项登记事项表应开列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八款的规定事项;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其姓名、籍贯、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