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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失效]

  第四十五条 无限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检送股东全体同意证明书申请变更登记;其变更章程者,应付送变更后的章程。
  第四十六条 无限公司依第十五条申请核准解散后,应于十五日内检附核准解散的证明文件,及业经公告的证明文件,申请解散登记。
  第四十七条 退股股东与公司的结算,应以退股时公司财产的状况为准;不问原来出资的种类如何,均得以现金核算给还。
  股东退股时,公司事务有未了结者,于了结后计算其损益,分派其盈亏。
  退股股东对于退股前的公司债务,于公司变更登记后二年内仍负连带无限责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的连带无限责任,自解散登记后满五年而消灭。

第五章 有限公司

  第四十九条 有限公司申请核准营业,由股东全体为之。
  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解散、增资、募集公司债的登记,由执行业务的股东全体为之;其选有董事者,由董事全体为之。其他事项的申请登记,得由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董事中推选一人为之。
  第五十条 有限公司应以股东全体的同意订立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
  (二)所营的事业;
  (三)公司所在地;
  (四)股东姓名、籍贯、住所;
  (五)资本总额,及各股东出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六)股东转让其出资有限制者,其限制;
  (七)股东会的召集,其应行决议事项,及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八)采用董事监察人制者,董事监察人人数、任期、及其权限,有当选资格者,其资格;
  (九)定有执行业务的股东者,其姓名;
  (十)决算手续及盈亏分派的比例或标准;
  (十一)公司公告所登载的报纸;
  (十二)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三)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十四)其他必要事项。
  前项章程由股东全体签名盖章,每人各执一份。如有变更,亦应经股东全体的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有限公司经核准营业后,应即向股东收集全部出资,不得分期缴纳。
  经缴足资本后,如采用董事监察人制者,应即进行选任。
  第五十二条 有限公司应于完成前条规定的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章程;
  (三)缴足资本的证明文件;
  (四)核准营业的证明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除开列第五十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的事项外,其有执行业务股东或选有董事监察人者,开列其姓名;设置经理人者,并开列其姓名、籍贯、住所。
  第五十三条 有限公司不得发行股票,亦不得减少资本。
  有限公司对外负债不得超过其资本总额。
  第五十四条 有限公司增资,应于完成手续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修正后的章程;
  (三)关于增加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录;
  (四)缴足新资本的证明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应开列增加资本总额、各股东增缴的出资额,采用董事监察人制者,其改选后的董事监察人姓名。
  第五十五条 有限公司除条例及本章规定外,准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第六章 两合公司

  第五十六条 两合公司申请核准营业,及申请设立、解散、募集公司债的登记,均由无限责任股东全体为之。其他事项的申请登记,得由执行业务的无限责任股东中推选一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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