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两合公司章程除载列第四十一条所列各款事项外,并应载明各股东的责任为无限或有限。
第五十八条 经理人的选任或解任,以无限责任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定之。
第五十九条 两合公司除条例及本章规定外,准用无限公司的规定。
第七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核准营业,由发起人全体为之。
发起人不得少于三人;但投资公司发起设立者,不在此限。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解散、增资、灭资、募集公司债的登记,均由董事全体为之。
其他事项的申请登记,得由董事中推选一人为之。
第六十一条 发起人应订立章程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的名称;
(二)所营的事业;
(三)公司所在地;
(四)资本总额、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五)股东会的召集,其应行决议事项,决议方法,和股东表决权的计算方法;
(六)董事监察人人数、任期、及其权限,定有当选资格者,其资格;
(七)董事会的召集,其应行决议事项和决议方法;
(八)决算手续及盈余分配方法;
(九)发起人姓名、住所,有特别利益者,其利益的数额、年限及受益者的姓名;
(十)公司公告所登载的报纸;
(十一)定有解散事由者,其事由;
(十二)订立章程的年月日;
(十三)其他必要事项。
第六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经核准营业后,应即进行认缴股款。发起人所认股份不得少于总数十分之一。
发起人不能认足股份而需另行召募者,除公告前条各款事项外,并应公告下列事项:
(一)各发起人所认的股数,出资的种类、数量、价格、或估价的标准;
(二)每股应缴纳的数额及缴纳期限;
(三)指定代收股款的处所。
应募人向指定处所填写认股书,缴纳股款,取得收据时,即发生认股的效力。
发起人在未将所收股款交付董事会以前,负共同保管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每股金额必须十足缴纳;其分期缴纳者,第一次股款不得少于二分之一。
前项分期缴纳的股款,其应行续缴部分,由公司按照实际需要规定缴纳期限。不于规定期内缴纳者,公司得拍卖其股份;拍卖费用于卖得金额内扣除之。
前项卖得金额扣除拍卖费用后,不敷应行续缴的股款时,公司仍得向原股东请求补偿。
第六十四条 股东以现金外的财产抵作股款时,必须合于公司所营事业的需要,先与发起人间协商评价,估定股数,经创立会审查其用途与评价后,始得确定;如有不足,应以现金补足。
前项评价标准,均以交付财产时的市价为准。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次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应于两个月内召开创立会。
创立会的成立,应有认股人代表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出席;其决议除监察人的选任依照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外,以出席人表决权的过半数行之。
第六十六条 创立会的任务如下:
(一)听取发起人关于设立事项的报告,并审查共执行;
(二)审查股份总数已否认足及第一次股款已否缴足;
(三)审定现金以外抵作股款的财产评价;
(四)通过章程;
(五)选任董事和监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