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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失效]

  (一)增加资本的总额及每股金额;
  (二)新股股款缴纳的日期;
  (三)指定代收股款的处所;
  (四)发行优先股者,关于优先股的权利、及各优先股的总额;
  (五)增加资本的用途。
  第七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资本,于股款收足后,董事会应即召开股东会进行下列各事项:
  (一)董事报告关于募集新股的事项;
  (二)监察人检查新股缴纳情形;
  (三)通过修正章程;
  (四)改选董事、监察人。
  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应于前条股东会完结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修正后的章程;
  (三)关于增加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录;
  (四)增加资本后的股东名簿;
  (五)缴足新收股款的证明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应开列增加资本后的总额,新缴股款数额及改选后的董事、监察人姓名;发行优先股者,并开列优先股的权利,各种优先股的总额,及每种每股的金额。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减资,得减少股份总额或减少每股金额。
  经过决议减资后,公司应即向各债权人分别通知及公告,声明债权人得于三个月内提出异议,并编造资产负债表及财产目录备供股东及债权人查阅。
  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减资,应于前条异议期限届满或对于异议已为处理后十五日内检送下列文件申请登记:
  (一)登记事项表;
  (二)修正后的章程;
  (三)关于减少资本的股东会决议录;
  (四)减少资本后的股东名簿;
  (五)前条应行公告的文件。
  前项登记事项表应开列减资后的股本总额及每股金额。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改选董事监察人,应于改选后十五日内检送新选任的董事监察人名单申请登记。
  第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其他登记事项,应于变更后十五日内检送有关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录申请变更登记。
  第八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为解散或合并的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出席,以出席股东表决权的过半数行之。
  第八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依第十五条申请核准解散后,应于十五日内检送核准解散的证明文件、业经公告的证明文件及股东会决议录申请解散登记。
  第八十六条 每届营业年度终了,董事依照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为报告时,应造具下列书表,于股东会开会前三十日交监察人查核。
  (一)营业报告书;
  (二)资产负债表;
  (三)财产目录;
  (四)损益计算书;
  (五)公积及股息红利分派或损失补偿的议案;
  (六)下年度营业计划。
  前项书表于股东会通过后,除第三款外,仍应印送各股东查阅。

第八章 股份两合公司

  第八十七条 股份两合公司申请核准营业及申请设立、解散、增资、减资、募集公司债的登记,均由无限责任股东全体为之。
  其他事项的申请登记,得由无限责任股东中推选一人为之。
  第八十八条 股份两合公司应由无限责任股东为发起人,订立章程载明下列各事项:
  (一)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八款、第十款至第十三款、第四十一条第六款及第八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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