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〇条 所有甲、乙、丙三类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设计以前,应先经调查研究,提出计划任务书经批准后,方得开始设计。
计划任务书之提出必须符合于国家建设的方针与任务及国家长期建设计划之规定。
计划任务书之目的在确定设计对象的建设计划方案,在工业方面其主要内容应包括下列各项(工业以外的各种建设,亦应比照下列内容办理,其项目由中央主管部另定,报中财委核准后施行):
一、产品种类及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
二、生产规模及其发展远景。
三、建设地点及与有关工业之关系。
四、建设期限及与有关工业之配合。
五、投资估计数及所需外汇数。
六、资源与经济条件,包括原材料供应与产品销路。
计划任务书必要时可以同时提出几个方案,并具体比较其利弊,以供核定时之参考。
计划任务书经核定后,未得原批准机关之同意,不得变更。
第一一条 设计工作分为“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凡恢复性质的单位之设计工作,得按两个步骤进行之,即“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并附施工详图”。
一、“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对设计对象作通盘的研究与计算的文件,目的在阐明设计对象在技术上的可能性与经济上的合理性。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先对设计工作所必需的经济及技术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研究未详确前,不得草率进行设计。初步设计在工业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工业以外的各种建设,应比照以下内容,由中央主管部另定具体项目,报中财委核准后施行):
(1)具体选定设计对象的建设地址。
(2)企业的构成,全企业及分开车间的产品种类、生产能力、生产方法、主要设备、生产组织、工作制度、生产能力的分期发展计划以及其所需的劳动力配备计划。
(3)分期开工后原料、材料、燃料、水、动力及厂内外运输等方面的需要量及供应方法。
(4)设计对象与其他企业的生产协作与联系的方案。如互相供应成品、半成品、水、动力、住宅及福利设施的可能与必要的方案。
(5)各工程部分及辅助建筑物的建筑规模、工程标准、工程进度。
(6)设计对象分期开工所需职工总数及保证其住宅、公用事业、文化福利设施的数量的计算与方法。
(7)建筑安装所需的主要建筑材料、设备、动力、水、劳动力、临时住宅建筑物的计算及保证方法。施工组织的初步方案。
(8)地面布置总图、主要建筑物及设备草图。
(9)设计对象的全部工程概算及主要工程部分的个别概算,并随附工程单价表。
(10)凡设计对象要求其他部门供应的土地、水、动力、材料、运输、电话、下水道、技术、劳动力,以及“生产协作”应事先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将书面协议文件附送作为初步设计的附件。
二、“技术设计”必须依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其内容不得违反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作的各项规定。技术设计及其所附的预算经过相应机关批准,即成为基本建设的最基本的文件。
技术设计是对批准的初步设计中一切规定及技术问题的明确化与具体化,依此即可进行各种设备的订货,施工的正式准备及不需要施工详图的各项工作。
技术设计的内容应包括: (1)总布置图、 (2)生产、(3)运输、 (4)动力、 (5)给水排水、 (6)采暖通风、(7)人员及住宅、(8)房屋建筑物、 (9)施工组织、(10)技术经济等篇。每篇皆由必要的文件及图纸所组成。技术设计之详细内容另行规定之。
设术设计所附的预算是对技术设计各项费用的详细计算,是技术设计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预算的内容及编制另行规定之。
三、“施工详图”系依照技术设计制出供给施工时所必需的详细图样。
第一二条 所有新建、改建及恢复性质的建设单位,除丁类建设单位外,在进行初步设计时,均应以整个建设单位在一定年度内总的建设规模为对象,做出总的初步设计。不应只做每项工程或一个年度的初步设计,而无总的初步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