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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凡在今后数年内继续进行基本建设的建设单位,必须于一九五二年内完成此项总的初步设计。除因特殊情况报经中财委批准者外,凡于一九五二年内未做出总的初步设计并经呈送上级机关批准者,自一九五三年开始,即不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之内。
  第一三条 一、恢复性质的建设单位,如原有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可以采用时,得以原设计文件呈送上级批准,不另进行设计工作。
  二、限额以下恢复或改建性质的建设单位,其初步设计的内容可以酌量情况加以简化。简化办法由中央主管部规定,呈报中财委备案。
  第一四条 如设计对象规模巨大,技术困难,需聘请国外设计组或设计专家时,应按照中财委一九五一年四月三十日颁布之聘请国外设计组办法办理。
  第一五条 设计文件之审核及批准程序如下:
建设对象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详图
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甲类建设单位全部投资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上者1.中央主管部提出;或大行政区提出中央主客部提审核意见书。
  2.由中财委报政务院批准。
1.中央主管部提审核意见书。
  2.中财委批准。
1.中央主管部或部以下机关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布置总图及预算部分送中财委备案。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乙类建设单位全部投资在限额以上但在一、○○○亿元人民币以下者1.中央主管部提出;或大行政区提出中央主管部提审核意见书。
  2.中财委批准。
1.中央主管部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中财委备案。
1.中央主管部或部以下机关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布置总图及预算部分送中财委备案。
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限额以下的建设单位丙类建设单位全部投资在限额以下但在二○亿元以上者由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或其指定的机关批准1.中央主管部批准;或大行政区批准,送中央主管部备案。
  2.其中概算部分应送中财委备案。
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批准或其以下机关批准。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丁类建设单位全部投资在二○亿元以下者不做不做批准机关由中央主管部或大行政区决定1.施工详图之质量应由设计部门负完全责任。
  2.在施工中如发现施工详图有不合技术设计之要求时,应随时通知设计部门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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