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注:
(1)表中所列大行政区提出或大行政区批准的,系指大行政区代管的建设单位。
(2)大行政区领导的建设单位(包括地方事业),除限额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将计划任务书报送中央主管部核转中财委批准外,其余均由大行政区财委自行规定程序批准之。
个别事业部门如情况特殊照本条办法办理有困难者,得由中央主管部依照本条之原则作补充规定,报请中财委批准后施行。
第一六条 各项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遇有事实需要必须变更时,应照前条程序报请批准。但关于纯技术性之修正,不变更原设计之规模及标准者,经原设计机构之同意得加以修改。
第一七条 中央各主管部于设计机构健全或条件成熟时,应尽可能编制各种标准设计,颁发所属各部门采用,借以节省设计人员力量与设计费用。
第四节 施工工作
第一八条 各建设单位的施工工作,应依照批准之设计文件及基本建设计划进行,以上文件未经批准者,不得进行施工。
一、限额以上的甲类建设单位,必须于技术设计、工程预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方得施工。但此类建设单位得:(1)于初步设计批准后即拟具有关准备工程(如修路、平场、输电线路及必要的工人宿舍等)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先行开工。 (2)初步设计批准后,按其建设先后次序,做出第一期建设部分的技术设计、工程预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报经相应机关批准后开工。
二、限额以上的乙类建设单位亦应照前项办法办理,但遇建设时限急迫时,得由中央主管部报请中财委核准于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批准后布置施工,但每项工程之技术设计,仍应在开工前完成并经批准。
三、限额以下的丙类建设单位,得根据批准之初步设计、工程概算及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布置施工,但每项工程之技术设计,仍应在开工前完成并经批准。
四、各建设单位之基本建设,如系分期进行,分期完成技术设计者,其各期技术设计所附工程预算之总和,不得超过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的工程概算。
第一九条 施工时应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一、对于请领款项、供应材料、工程组织等,应予严密管理,并应与建设进度相配合;力避积存款项及材料、呆置资金及停工待料等不良现象发生,影响工程进度。
二、工程进行时,应遵守设计时所规定的施工标准,避免浪费工料及粗制滥造,影响工程质量。
第五节 监督拨款与检查工作
第二〇条 基本建设的财务预算,依照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分按中央(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与大行政区(包括地方事业)两个系统编制、审核与拨付。即属于中央系统者(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由中央预算中拨付,属于大行政区系统者,分由大行政区预算或地方预算中拨付之。
凡中央与大行政区或地方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其财务预算之拨付,得按各该投资额分别比照本条之规定办理之。
第二一条 基本建设财务预算的拨款工作,由中央财政部根据中财委指示指定专业银行按照计划监督拨付之。中央财政部与专业银行对于监督拨款工作,应定期提出报告及总结,分送有关部及中财委,其办法由中财委另定之。
第二二条 各建设单位应将其基本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定期向上级作报告(定期报告为统计报表),并须于季度、年度终了时作季度、年度总结,逐级上报。
第二三条 中央主管部、事业管理总局、大行政区财委及专业部应对其所属建设单位建立经常的检查制度。方式有二:(1)依据各建设单位的定期统计报表进行检查,并按期编制综合报表按照规定系统逐级上报。季度、年度终了时,须作文字总结逐级上报。(2)对重要的建设单位及根据定期统计报表发现重大问题的建设单位,应随时派员至工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专题逐级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