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四条 基本建设定期统计报表的表式及实施办法由中财委另行颁行。
第六节 验收交接与工程决算
第二五条 工程验收的主要目的,在于检查完工的情况是否依照设计文件的目标和规格完成了生产(或使用)方面的要求,能否进行生产(或使用)。各建设单位除于每项工程竣工时,依照技术设计随时会同专业银行验收并做出验收证件(特别是隐蔽工程部分 例如基础工程、地下管线等)外;在全部工程完竣或告一段落、并移交生产(或使用)部门开始使用时,应作总的正式验收交接。关于正式验收的程序如下:
一、甲类建设单位正式验收交接时,应报事业管理总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会同中央财政部及大行政区财委(必要时得聘请专门人员及会同人民监察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报告由中央主管部报送中财委。
二、乙类及丙类建设单位正式验收交接时,应报事业管理总局及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或事业管理总局派员进行验收。大行政区领导之建设单位应报大行政区专业部及财委,由大行政区财委或专业部派员验收。
第二六条 各建设单位于工程竣工时应编造工程决算:
一、各建设单位于全部工程竣工或某一期工程竣工时,编造工程决算,送事业管理总局或大行政区专业部核转中央主管部,由中央主管部核转中央财政部审核,并送拨款专业银行一份,验收后转为固定资产。
二、中央主管部应就各建设单位之工程决算,核计其工料费用,按各项工程之“工程计量单位”(例如一立方混凝土工程),作出使用材料与劳动力等的定额纪录,将其结果每年汇总报告中财委一次,以为积累经验逐渐改进定额之参考。
第七节 计划的编制与批准
第二七条 基本建设计划是国民经济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符合于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总任务及国家的长期建设计划,规定计划期间的基本建设工作总量及建设的速度与程序。其内容应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等各项工作的计划,并分年分季编制之。各级机关于编制与批准计划时,应注意计划的指导性、现实性与严肃性;遵照政府的指示,周详考虑,结合实际,编制及审核计划,并依据批准的计划布置工作及监督其执行。
第二八条 计划的编制按下列步骤办理:
一、自上而下颁发控制数字。
二、自下而上逐级编制并报送计划草案。
三、自上而下批准计划。
第二九条 基本建设计划依照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分按中央(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与大行政区(包括地方事业)两个系统编制、综合及批准之。
凡中央与大行政区或地方共同投资的基本建设,其计划之编制与综合,按建设单位之隶属关系办理之。
第三〇条 计划控制数字的颁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中财委依照中央人民政府经济建设的方针,国防与国民经济建设的需要,生产能力与物资供应的平衡,地区间生产能力的合理分布,人力、物力、财力的可能性,并参照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意见,拟定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控制数字草案,其中只规定若干主要建设单位的控制数字及中央各主管部与大行政区财委机动数字的百分比,其余由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自行分配;报送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审核批准颁发。
在中财委拟定控制数字前,中央主管部应对其直辖及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企业的基本建设控制数字提出意见送中财委参照。(大行政区代管之中央国营事业,由大行政区财委向中财委提出意见,同时由大行政区专业部向中央主管部提出意见核转中财委参照。)
在中财委拟定控制数字前,各大行政区财委(东北为人民经济计划委员会)应提出各该地区(包括大行政区及地方)基本建设投资的控制数字草案,并随附说明,送中财委参照。同时应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控制数字以副本分送有关中央主管部,由部核提意见送中财委。
二、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根据政务院分别颁发的控制数字及指示,分按所属建设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建设单位颁发控制数字及指示。 (中央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之建设单位,其控制数字由中央主管部分配颁发大行政区专业部,并抄送大行政区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