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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

  第三一条 中央各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颁发控制数字时,应依据下列原则办理;
  一、应遵照政府规定的建设方针与任务,集中力量于最主要的环节和建设事项,以期尽速完成,开始使用,增加生产,早收成效。
  二、应依据主观力量及客观条件,使核定之工作量及财务预算在本年度内确能完成,避免建设单位计划庞大及过量的储备器材,呆置国家资金。
  三、应加强设计工作,并注意设计文件可能完成的情况;凡预计初步设计在计划年度内七月一日以前不能完成,并经上级批准者,其施工所需的工程费一律不列入控制数字。但主管机关预计初步设计及与之相称的工作总量可在计划年度内完成者例外。
  四、逐级向下颁发的各业控制数字,其总数不得超过政务院颁发的控制数字。
  中央主管部及大行政区财委如基于实际情况,认为政务院颁发之控制数字有须变更之处时,应说明理由,报请中财委核转政务院批准。
  第三二条 计划草案的编制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颁发的控制数字及指示,编制年度计划草案报送上级管理机关;季度计划草案,根据批准的年度计划结合实际情况编制,不另颁发控制数字。
  二、中央各主管部直属之建设单位,按各该中央主管部隶属关系报送上级,同时应以计划草案一份报送所在地大行政区财委。
  中央主管部所属事业管理总局,审查综合所属单位的计划草案,编成局的计划草案,连同各单位的计划草案及审核意见书报送中央主管部。局的计划草案,应包括委托大行政区代管单位在内。
  中央主管部审查综合所属各局的计划草案,编成部的计划草案。
  三、中央委托大行政区代管事业单位之计划草案,由各建设单位按大行政区专业部的管理系统报送上级审查综合。
  大行政区专业部审查综合各业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编成部属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连同各业计划草案及审核意见书报送大行政区财委;并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计划草案分别报送各该中央主管部审查综合,编入部的计划草案。部并通知事业管理总局,列入局的计划草案。
  大行政区财委审查综合各专业部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编成大行政区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连同审核意见书报送中财委。
  四、大区及地方所属单位的计划草案,按大行政区管理系统报送上级审查综合,最后由大行政区财委编成大行政区的综合计划草案,报送中财委;同时按中央各主管部管辖范围将各业的计划草案分送中央各该主管部审查,综合,编入中央部的计划草案。
  五、中央各主管部按其管辖范围综合中央系统及大行政区系统的计划草案编成部的综合计划草案,随附审核意见书及大行政区的计划草案和部属局或事业的计划草案报送中财委。
  六、中财委审查综合中央各主管部及各大行政区的综合计划草案,并编成全国基本建设综合计划草案,报送政务院批准。
  第三三条 各级机关编制计划时,应一律使用计划表格,根据计划表格的说明编制计划。各级计划表格规定如下:
  一、计划表格的内容包括基本建设计划及其有关的财务预算,物资供应和劳动计划。
  二、中央主管部、大行政区财委及专业部,均使用中财委颁发之计划表格。大行政区专业部对中央主管部报送的中央委托代管事业计划草案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颁发之局用计划表格。
  三、中央各部所属事业管理总局及大行政区各专业部所属事业管理局,均使用中央主管部颁发之局用计划表格。
  四、中央及大行政区所属单位使用中央各主管部或事业管理总局颁发之企业计划表格。
  五、地方所属单位使用之计划表格,由大行政区财委根据中央颁发之计划表格之内容与精神,自行拟定;但必须列有工作总量,开始使用的生产能力与固定资产三项指标。
  六、各级主管机关颁发计划表格时,均应先经上级机关审查批准。

第八节 附则

  第三四条 地方事业之基本建设工作办法,得由大行政区财委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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