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美术科技成果有偿转让试行办法
〔1983年5月10日(83)轻艺司字第40号〕
为促使科技成果尽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用经济办法管理科技工作,充分体现和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结合工艺美术行业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转让科技成果的范围:
1.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配主、新材料、新产品、综合利用等科技成果。
2.提高产品质量、产量,降低消耗,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有较高经济效益或特殊艺术效果的技术诀窍和技术革新成果。
3.对发展生产、扩大销售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科技情报成果。
二、科技成果让出单位和受让单位要在自愿、互利、协作的原则下,签订科技成果有偿转让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技术经济责任;转让的经费额和支付办法,工作的进度和要求;有关经济赔偿等事宜。合同具体内容和格式,可根据不同科技成果的特点,由双方商定。合同副本要报送各自主管领导单位和财务部门备案。
三、让出单位的权利义务:
1.凡是基层单位主要利用自有资金取得的成果,本单位均有转让权。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新技术或对生产布局关系较大的产品,转让特别向国外转让时要经由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以防止盲目布点,重复建设;泄密事件;
2.让出的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技术上成熟,经济上有较高效益;
3.根据成果的技术水平和预计达到的经济效益,可得到合理的经济报酬,实行有偿转让;
4.毫无保留地向受让单位提供成果的有关技术资料和图纸,在设计、设备制造、施工安装和生产准备等方面提供技术服务,对实现合同内容所需要的技术条件提出要求,并派技术人员亲临现场负责技术指导,参加试生产,达到双方合同规定的预期效果为止;
5.试产过程中,如遇到意外技术问题时,让出单位应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会同受让单位共同努力设法解决。如虽经努力,仍不能达到预期的技术经济效果时,由让出单位负责,并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四、受让单位的权利义务:
1.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向让出单位支付合同规定的经济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