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转教育部
等部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
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
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提出要举办培训在职管理干部的院校。 这是一项新的事业, 对这类院校的性质、要求、规格和审批程序应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成立培训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培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专院校课程进行教学的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称为XX管理干部学院(如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以便有别于面向社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成立管理干部学院,分“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批准筹建;有专设的胜任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才能批准开始招生。鉴于当前中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薄弱,不宜采取撤销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来办管理干部学院。
三、成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批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 ,由各部委审查批准 ,在审批前要征求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计委的意见。同时,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待,不够管理干部学院条件的不能批准为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成立后,要把批件和附件抄送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其中经济部门办的管理干部学院,要抄送国家经委。接受备案的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干部学院基本条件的,可提出意见,请审批单位调整、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