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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

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
(1952年6月13日)

  一、“五反”运动定案处理的原则
  “五反”运动在全国已经进行的各大,中城市均已进入结束阶段,因之目前对于各类工商户的正确定案、适当处理,是巩固“五反”运动胜利和发展生产的具有关键意义的工作。处理的原则是“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
  为了很好地结束这一运动,达到消灭“五毒”、改造工商业者和在消灭“五毒”之后顺利发展生产起见,必须反对两种偏向:一种是虎头蛇尾,草率结束,特别是误解处理从宽的原则,而对违法工商户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以致引起工人和店员的不满,并因而导致不法工商业者再施“五毒”;一种是不肯将计算较高的工商户违法所得的数目合理地降下来,即不愿意根据实际违法情况,认真核实,正确定案。这些都是错误的。
  因此,必须继续掌握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定案处理工作,务求做到合情合理,始能既有利于清除工商业者的“五毒”,又有利于团结工商业者发展生产和营业。
  二、关于核实定案工作
  在“五反”运动中,各地对工商户违法所得数目的计算,有些方面由于追算较远、折价较高、计算范围较广、标准先后不同以及其他原因,以致计算偏高偏广的。在这方面,必须重新核实定案,不应该计算的一定不要计算,可计算可不计算的也不要计算,而应该计算的则必须计算,使既合乎处理从宽的原则,又利于工商业的迅速恢复和发展。
  核实定案,一般可采取自报公议、三审定案的方式解决之。其步骤如下:首先经过工商户自报自评;再经过工人提出意见;然后经过协商再由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审查定案,或由市(区)人民法庭判决。如工商户认为计算不合理时,尚可向市评议委员会或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申述理由,请求复议或复审。市可成立评议委员会,作为市节约检查委员会的咨询机关,由工商局、工会及工商界代表组成之,以便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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