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财贸法规的通知(发布日期:1986年7月25日,实施日期:1986年7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的指示
(1952年6月16日)
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的总方针是:贯彻查田定产,依率计征,依法减免,逐步实现统一累进,并取消一切附加。兹根据这一方针,对一九五二年农业税收工作发出如下指示:
一、一九五二年农业税的税制、税率,依照下列规定执行。
甲、全国各地农业税的地方附加,一律取消。今后对农业只由中央统一征收一道农业税,不再附加。
乙、一九五二年老解放区暂仍采行比例税制。东北大行政区和华北大行政区的农业税率规定如附表一;内蒙古自治区及华东大行政区的山东省、西北大行政区的前陕甘宁边区的农业税率,分别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为了更进一步地平衡老解放区各阶层农民的负担能力,应准备在明年改行累进税制。为此,今年即应着手做好调查研究、典型试验和各项必要的准备工作。
丙、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一九五二年应施行统一全额累进税制,累进税率从百分之七起到百分之三十止(一律不准再征附加税),税率规定如附表二。凡晚解放区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均应照此执行。其有特殊情况者,得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
丁、晚解放区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的税率,由大行政区军政委员会参照一九五零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后施行。
二、为了控制经济作物的种植面积,并适当平衡农民负担,凡经济作物负担过轻的地区,均应酌情提高经济作物的税率。除棉田征收办法,已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于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发布关于棉田负担的指示,各地应依照执行外,其他经济作物如菸叶、花生、麻、甘蔗等征收办法,由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根据上述原则与当地具体情况斟酌拟订,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施行。
三、农业税中的减免政策,是农业税收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贯彻这一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工作中,必须依法照顾因灾歉收的农户,照顾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机关工作人员家属中而无劳力的农户和老、弱、孤、寡、残疾的贫苦农户,照顾遭受战争创伤和敌人摧残特别深重的革命老根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