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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

政务院关于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的决定
(1952年7月24日)


  革命残废军人在革命战争中光荣负伤、致成残废。他们一般是年龄轻,政治觉悟高,文化程度低,学习要求热烈。其中有许多是轻残废,虽然失去了部分的健康,但并不妨碍其工作能力的发展。对于这些革命残废军人,国家除予以优待抚恤外,并应积极进行教育,培养他们成为新中国的各种建设人材。过去各地虽已设立了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但有些地方还没有把它当作培养建设人材的事业办,存在着只重养不重教的现象,甚至错误地认为是负担。这既不符合国家建设的需要,也不符合多数革命残废军人的要求,是不正确的。为了纠正这种现象,并加强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正规教育,特作如下决定:
  一、革命残废军人学校是为培养与提高革命残废军人的文化与科学知识,使能继续深造,成为国家各种建设人材而设立的。此种学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制中相当于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速成初等学校。现有的尚未进行正规教育的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根据本决定加以改革,使其能担负教育培养革命残废军人的责任。
  二、革命残废军人学校,应由省(行署)人民政府办理,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视情况需要亦可设立。其领导关系,由民政部门负行政领导之责,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并指导其教学业务、审定材料及升学转学等事宜;关于师资配备,应由人事部门教育部门适当调整解决。
  三、革命残废军入学校之现有学员,与尚未办理回乡转业之革命残废军人,除不适宜正规学习之重残废应送入革命残废军人教养院教养外,不分性别、年龄、职别,经省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均得按文化程度编入正规的革命残废军入学校中之适当班次。此种学校的修业年限和教学计划应按照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关于工农速成中学和工农速成初等学校的规定办理。学员毕业后,按国家建设需要与个人志愿分别升学深造,其适于工作者,统一由人事部门分配工作。
  四、革命残废军人学校之学员,在学习期间,一般不宜抽调,但在获得一定的文化知识时,经领导批准,得转入适当的技术学校或专业训练班,使能早日就业,以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各部门办理技术学校及专业训练班招生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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