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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1953年2月1日)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公布以来,全国各地执行婚姻法已有不少的成绩。但各地发展是不平衡的。许多地区的领导机关认真向群众宣传了婚姻法,正确地处理了婚姻纠纷,群众觉悟就大大提高,基本上摧毁了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出现了许多互敬互爱、勤劳生产的模范夫妇和民主团结的模范家庭,在各种政治活动和经济建设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至今还有大部地区,由于领导机关和干部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宣传婚姻法与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执行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支持旧的封建恶习,干涉婚姻自由。以致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还很流行,妇女继续受压迫、受虐待、甚至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不断发生。死者多系青壮年,而且大部分是妇女。这不仅侵犯了妇女的平等权利和婚姻自由,而且影响了人民内部的团结,影响了国家的生产建设和社会秩序。这种严重的情形是绝对不能容忍的。现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及城市中厂矿中的民主改革业已在全国基本完成,我们已有可能而且必须在胜利的反封建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因内(少数民族地区和街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除外),开展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根本摧毁包办强迫、男尊女卑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树立男女权利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从而建立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式家庭,以增强国家经济建设与文化建设的力量。为此,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婚姻制度的改革,虽是一种反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因为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是以先进的思想反对落后的思想   封建思想,从人们思想中清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意识,这就需要有长期的、细致的、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想在一次运动中就完全解决问题。因此,一方面需要展开一个大张旗鼓的群众性的宣传婚姻法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运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与封建思想划清界限,把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制度根本摧毁,正确地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但另一方面在运动中又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对于大量的既成的包办买卖婚姻及因婚姻不自由而造成的家庭不和睦现象,基本上应采取批评教育、提高觉悟、改善与巩固夫妇关系的办法;对极少数严重违反婚姻法,夫妇关系十分恶劣,确实无法继续维持的,应该准许离婚,但必须经过认真的调解说服工作,以取得广大群众的同情;对于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违反婚姻法行为但未造成严重恶果的干部或群众,经过深刻的揭发、批判和教育,只要他决心改正错误,不必再予以处分;对于极少数虐待、杀害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则须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为了集中力量摧垮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绝不要把问题扩大到一般的男女关系和家庭关系方面去,以免把运动搞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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