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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二、既然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人民内部的思想斗争,那末,贯彻婚姻法的首要工作就必须是在广大干部和群众中进行宣传教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由于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思想给予人们的影响,并不能随着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的经济基础的消灭而同时消灭,所以在群众和干部中,现时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婚姻法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他们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是女人压迫男人的”,“婚姻法是离婚法”等。许多干部在这种错误思想支配下,对于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漠不关心;对于因婚姻不自由而自杀被杀的现象熟视无视。甚至有些司法机关和区、乡(村)干部干涉婚姻自由,支持落後思想与封建恶习,对争取婚姻自由者乱加罪名。因此,要贯彻婚姻法,必须在广大群众中,首先在干部中广泛深入地宣传婚姻法,使他们正确地认识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是要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建立民主和睦、团结幸福的家庭,它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有利于后代子孙的身心健康。在宣传教育中,必须从上到下、从干部到群众进行一系列的思想批判,针对一些违反婚姻法的具体事实和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残余思想的种种表现加以具体分析,以求在思想上认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的阶级实质及其对社会对人民的危害性,从思想上打下贯彻婚姻法的强固基础。
  三、全国务地,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以一九五三年三月作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在这个月内,必须充分发动男女群众,特别是妇女群聚,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聚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为此,各地应动员一切宣传力量,利用各种方式,在一切工厂、农村、机关、学校和街道,掀起宣传婚姻法的热潮。在宣传工作中,应注意表扬执行婚姻法的模范事迹和人物,揭发与批判违反婚姻法的思想和行为。结合贯彻婚姻法的宣传,召开以村庄、街道或家庭为单位的会议。检查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亦可在必要的地方和必要的家庭中,发动订立保证执行婚姻法的公约和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家庭公约。为了推进运动,应以县为单位,在封建婚姻制度遗毒严重的地区,选择典型的虐待妇女或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经过充分准备,组织人民法庭,召开公审大会,当聚依法判罪。但死刑必须先报中央及大行政区批准。同时,要选择一些过去判错了的婚姻案件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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