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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发放农业贷款的指示[失效]

  (三)农业贷款偿还期限,应根据贷款的不同用途,分别规定。有的是春借秋还,有的是一年、二年、三年偿还,甚至可以五年分期偿还。农业贷款的利息亦应适当调整。对到期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贫困农民,可按具体情况采取部分或全部缓期偿还办法。既不应逼迫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农民出卖土地、牲口、农具来还贷款,也不可只放不收,致使农贷资金呆滞,影响下年度农贷的发放。对到期确实无力偿还贷款的贫困农民,也不能规定在其旧欠尚未还清时一概不得再借,只要其要求贷款的理由正当又确需再予扶助者,仍应酌情准予再借。但个别有款不还者则应区别对待。此外在贷款手续上应力求简便,农民只要经过区乡生产组织介绍,即可到银行营业所贷款。银行营业所干部更应经常下乡,了解农民困难情况,直接办理对农民的贷款。
  (四)由于我国地区辽阔,各地自然条件气候季节差别甚大、经济发展不平衡,因此,各种农贷之分配,何时发放,何时收回,以及贷款对象、发放手续等,均应给县一级党政领导机关以机动权,使能掌握调剂,因地制宜,及时贷放,以利生产。为此,在农贷总额中应取出一定的数目按比例分给各县银行,作为各该县每年盘贷基金,由县银行在党政领导下自行调剂使用,不必层层批准。
  (五)为了使贷款与物资供应相结合,防止群众得到贷款后买不到所需的东西,或者因集中买一种物资,因而影响物价波动,各级政府应组织人民银行、国营贸易公司及合作社,使之密切配合,作好贷款投放季节的物资供应工作。目前小型旧式农具和其他手工制品在农民生产资料中仍占主要地位,因此必须以一定数额的贷款贷予当地手工业者,以扩大对农业生产资料的供应。并照顾手工业的生产和供应的季节性,以及手工业的固定资金此例小而流动资金比例大的特点,手工业贷款不能机械规定贷款与共自有资金的比例,也不能旺季一律不贷。否则将不能解决手工业供应农业生产资料的需要。
  (六)农业贷款在地区间也须合理分配,对于灾区、贫苦山区和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应在贷款数额、偿还期限等方面适当予以照顾。对于农村副业和林农、盐民、渔民、船民也应给以适当的贷款扶助。
  (七)各地去年以前发放之贷款,应由银行协同农、林、水利、合作总社和内务部等有关部门根据不同情况依下列原则加以清理:
  甲、凡属未取得农民本人同意而贷出之新式农具、农饿、农药、水车等至今确实根本不需使用或不愿使用,仍闲置于农家,农民要求退还者,应准予收回原贷物品,取消其债务,并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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