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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关于一九五三年农业税工作的指示[失效]

  减免办法应力求简化,中央只规定一般原则,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报大区行政委员会批准转报中央财政部备案。
  五、运粮入库,是征粮工作中最后的也是最紧张的一段工作。要减少与消灭人畜伤亡责任事故,必须推广运粮入库工作中成功的经验,并妥善解决下列四个问题:(一)适当设置粮库,既要便利国家调运粮食,又要照顾农民送粮中的困难。农民义务运输的里程,除西北、内蒙及其他情况特殊的地区外, 一般应做到使送粮者一天能够来回,具体里数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按当地情况分别规定。各地运输和调拨粮食情况不一,仓库如何设置和如何管理,除中央直接控制的仓库外,一般均由各省、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交通运输条件与粮食调拨情况自定办法,中央不作统一规定。但一般地区除沿交通线设大仓库外,以按区设一个至数个中等仓库为宜。个别偏僻遥远乡(村)得酌设小仓库。今年征粮已经开始,有些地区如来不及修建新仓,可适当增设临时收粮站,以便农民送粮。(二)加强领导,严密组织运输。认真做好乡(村)运输力的组织工作,做好勘修道路桥梁、保护安全行驶的工作,并做好仓库的收粮工作。(三)适当安排运粮时间,不要把各地运粮入库时间挤在一起。(四)加强粮食仓库的保管工作,减少损耗。
  六、其他几个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甲、对现仍积存在偏僻山区的陈粮,应迅速处理。首先是积极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将能运出的尽量运出;确实不能运出而能就地销售的尽量就地销售;不能运出又不能就地销售的可用以交换土产、发放农贷、举办小型的地方公益事业或拨作救济等,由有关省人民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处理办法,报大区行政委员会批准施行。
  乙、在农业税征收总额中的粮食、工业原料和代金的比例,必须根据「国需民有」的原则,按具体情况规定。在工业原料区和缺粮区不征或少征粮食;在产粮地区则应全征或多征粮食。根据历年经验,自上而下地分区分省规定征收粮食、工业原料和代金的指标比例数字是必要的,但在执行中应给各地一定的机动权。根据具体情况须作较大变更时,可由省、市人民政府报请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核准予以更改。所征各种粮食的折合率和折征代金的作价,可由各省、市以当地生产的主要粮食为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市场平均价格计算,但必须做到公平合理,务使不减少国家的收入,又照顾农民的利益。征收公粮的规格,一般可依照当地当年中等粮食为标准,但必须晒干扬净,保证质量。具体规格由各省、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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