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让林工作的指示

  其次在矿山附近可划定一定范围由矿区负责营造,在铁路公路两旁则应由铁路公路部门分期加以绿化,所植林木将来即归矿区和铁路公路部门使用。
  二、造林以后必须加强抚育,以促进林木的发育和成长。在已经造林地区的各县、区、乡政府,应组织和领导群众抚育幼林,防止随植随毁,造成浪费。对各地已成之林,则应根据林相和生长情况,分别加以修枝或间伐,并进行其他必要的抚育工作,以促进其正常生长和迅速成材。
  森林采伐后,应即进行迹地更新,育成新林,使森林延续不绝,源源利用。森林工业部门今后必须切实贯彻合理采伐方针,结合采伐作业,随即清理林场,以促进森林天然更新,并给人工更新创造有利条件。在东北、内蒙等国有林区或西南、西北等部分天然林区,应由林业部门设置专业机构,在采伐迹地用人工更新办法使之逐渐恢复成林。在各私有林地区,特别是江南各私有林地区,群众原有经营林木的悠久历史,且对森林抚育和采伐后的迹地更新也有丰富经验,故应积极加以提倡和推广。地方政府和林业机关亦应予以必要的帮助和指导,以便林木迅速成长和恢复。
  封山育林是使荒山自然成林和保持水土的最有效办法,仍应号召与领导群聚进行。但必须根据荒山的条件和育林的可能性,尤须照顾到樵采放牧等需要,在群众自觉自愿基础上进行封禁。至于那些山要封,那些山不封,何时封禁,何时开禁,同一山区,那些树种封禁,那些树种不禁,则可由各乡各村群众或经过人民代表会谈自行决定,各级政府不应再作硬性规定,或列为任务,向下布置。
  三、与开展造林、育林工作的同时,必须更加重视保护现有林木。几年来森林火灾和滥伐情况,虽较过去反动统治时代有所减少,但各种事故仍迭出不穷,特别是森林火灾所造成的损失依然严重。因此,保护现有森林免受火灾,免受破坏,免受病虫等各种自然灾害,在目前仍应视为林业工作中一项严重的任务。特别是防止森林火灾更应引起普遍重视,并应尽最大的努力发动组织群众,严加防止,尤其是对大面积国有林,一定要保证共安全。森林火灾的原因,大部分由于烧垦烧荒,因此,防止森林火灾仍须禁止烧垦烧荒;但也必须顾及到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和群众在生产上的实际需要,林区、半林区和非林区不可一般化,群众在生产上特别需要者,应予以照顾。特别在少数民族地区,为了生产与生活的需要,群众有烧山的习惯;在内蒙,为了放牧,需烧牧场;江南朽木林区,插条时有「炼山」的习惯。在这些地区,必须一面深入群众教育,说明利害,领导群众积极改进耕作方法,一面则应根据群众的确实需要,准许他们在保证不发生火灾的条件下,进行必要的烧山。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