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政务院关于发动群众开展造林、育林、让林工作的指示

  另外,必须对破坏森林的滥伐行为继续严加禁止;但也必须注意到靠山群众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及共「靠山吃山」的习惯,一方面要结合群众利益,深入「吃山必须养山」教育;一方面则应因地制宜或因时制宜地准许群众入山搞副业生产,或协助国家进行森林抚育工作。
  总之,护林防火要依靠群众,因而必须注意其地域性与季节性,更必须把群众的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结合起来,才有效力,不可做出全国全区通行的机械规定。
  其次,病虫害对森林的为害已益加严重,特别是虫害的蔓延和猖獗,对森林的为害尤为严重。因此,各地必须深入地吸取和研究当地群众扑虫经验,发动群众积极扑打,同时根据现有可能,利用各种科学办法有效的加以防治。
  四、既然造林、育林、护林工作在目前主要的还是依靠广大群众,而这种群众又是小生产小私有者的个体农民,因此,就必须严格保护农民的本身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发挥群众对造林护林的积极性。为此:
  (一)必须确定林权,保护山林所有权。除国有林区外,凡没收地主之林山尚未分配或土改后林权还未确定而又依法应分配给农民者,应在照顾原有历史习惯与现实情况下分配给农民个人所有、多有或乡村公有;在江南地区更应在土地分配完了后或土地复查过后,即开始领导农民进行这一工作,不可拖得过久,亦不能草率从事,以免引起群众纠纷和山林破坏。对已分配而有纠纷者,当地政府应根据原有习惯,照顾现实情况,本团结互助精神,采协商办法解决之。凡农民自有或分得之山林,不论经济作物山、粟子山或木材山,均应有自由采伐、使用、出卖等处理权限,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过去各地农民采伐自有林木须经地方政府或林业机关批准的办法应即停止执行,但对其滥伐林木、不加保育的现象,则应进行教育,加以劝止。
  (二)在南方私有林地区,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木材交易自由政策,废除木材全面统制政策。其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呈报政务院核准后执行。另外,并须实行正确的价格政策。价格过高过低均易引起对林木的破坏。为了合理调节市场价格,国家收购机关在核定收购价格时,应在所属地区内若干木材集散地点根据国家规定的指标和产运销三方面利益及历年价格变化情况来核定,而不宜只采用单一的直接计算山价的方法来核定。
  (三)凡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山林所有权、采伐权、出卖权、承继权,一律根据过去归属习惯和范围,切实加以保护,并鼓励他们积极造林,增加生产。
  只有贯彻了上述政策,并从技术指导、组织管理、政治工作各方面加以注意,造林、育林、护林工作才能获得实效。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