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为适当解决农民子女入学的问题,应根据需要与自愿的原则,提倡民办小学(包括完全小学),充分发挥群众自己办学的积极性。各地人民政府对此必须有足够的重视,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师资、教材等问题。对乡村公立小学,除在学校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和老革命根据地应作适当发展外,其他地区均应以整顿提高为主,一般不作发展。
二、由于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小学教育的发展也不平衡。我们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提出不同的要求来办小学教育;如果要求全国小学整齐划一,那是做不到的。今后应首先着重办好城市小学、工矿区小学、乡村完全小学和中心小学。在农村,则除办集中的正规的小学外,还可以办分散的不正规的小学,如半日班、早学、夜校之类。
三、小学教育是人民的基础教育。今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小学学生毕业后,主要是参加劳动生产,升学的还只能是一部分。因此,在学校平时教育中不应片面强调学生毕业后如何升学,而应强调毕业后如何从事劳动生产,培养学生热爱劳动的思想感情和劳动习惯,克服目前有些学生轻视体力劳动的倾向。同时要把这个道理向人民群众解释清楚。从现在起,各级人民政府和全体小学教师都应在人民群众和小学生中进行此项宣传教育工作。
四、教学是学校中压倒一切的中心任务,校长与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教学,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为了纠正教师、学生过多地参加社会活动和枝内非教学活动的偏向,克服当前学校中的混乱现象,做好教学工作,提高教学效果,增强师生健康,特作如下规定:
1.小学校的工作和学习,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布置,其他单位和团体,不得直接向学校布置工作,以免妨害学校工作计划的进行。
2.教师在学期当中,参加校内外社团活动时间,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寒暑假期间不得超过整个假期的六分之一(假期集中学习包括在内);学生在学期当中,参加校内外社团活动时间,每人每周不得超过一小时半。
3.对小学教师的工作,不得随便调动,使能安心工作,熟悉儿童情况,以提高教学效果。
4.学校的教室与办公室,在学期当中,不得任意借用;万一必须借用,亦应在课余时间,以免妨碍教师备课与学生作业。
5.适当精简学校内的非教学组织,减少会议,减少教师与校长的兼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