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选举委员会、政务院对于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五日中央选举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和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三次政务会议通过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六日公布)
全国基层选举工作即将胜利完成,接着就要召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为了对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和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作好准备,特就召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出如下的决定。
一、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援引[各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市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第一条的规定,由其本级人民政府召开。
二、省、市、县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不在首次会议选举共本级人民政府。县一级的人民政府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改选者,应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共组织暂照原有的形式。
三、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为使选举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代表候选人都能得到充分的酝酿,同时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互相街接起见,一般规定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