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1954年5月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一切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经营及私营企业中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以及一切从事有关生产的科学与技术研究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充分发挥自己的知识、经验和智慧,致力于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工作,以促进国民经济之发展,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
政务院《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外国侨民,提供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经采用者均依本条例奖励之。
第三条 凡依据《保障发明权与专利权暂行条例》之规定取得发明证书者,按本条例发给发明奖金。
第四条 凡对企业中现有机器设备结构或生产技术过程有重大改进的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发给技术改进奖金。
第五条 凡能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原料、材料或劳动力的生产技术性的建议,如:更有效地利用现有机器设备、工具或能延长其使用年限,节省原料、材料、燃料、电力或利用废料,改进操作方法与改善劳动组织,减低废品率等,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发给合理化建议奖金。
第六条 各经济主管部门及各企业的预算中应列有备付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研究费及试验费等项目。
第二章 奖励的标准和期限
第七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数额,按采用后十二个月内所节约的价值计算,根据下表比例发给之。十二个月所节约的价值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提奖金百分比附加数提奖金百分比附加数提奖金百分比附加数不满一百万元30%无20%无10%无满一百万元不满二百万元15%十五万元10%十万元5%五万元满二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12%二十一万元7%十六万元3.5%八万元满五百万元不满一千万元10%三十一万元4%三十一万元2%十五万五千元满一千万元不满五千万元6%七十一万元2.5%四十六万元1.25%二十三万元满五千万元不满一亿元5%一百二十一万元2%七十一万元1%三十五万五千元满一亿元不满五亿元4%二百二十一万元1.5%一百二十一万元0.75%六十万五千元满五亿元不满十亿元3%七百二十一万元1%三百七十一万元0.5%一百八十五万五千元十亿元以上2%一千七百二十一万元0.5%八百七十一万元0.25%四百三十五万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