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发明奖金按第七条规定的标准奖励三年到五年,每年计算一次;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奖励期限均为一年,奖金一次计算。
第九条 凡能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开阔新的生产部门的发明,或创制新型的各种贵重材料代用品,在经济上或国防上有特殊贡献者,其奖金数额可不受第七条规定的限制,由主管部门报请政务院核定。
第十条 凡属发明,不问其与本身职责有无直接关联,经采用后均按本条例奖励。
第十一条 凡工程师、技师、工长、工人、科学与技术研究人员、技术员等,所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而具有独创性、带有技术创造因素的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奖励。
厂长、总工程师、总技师、车间主任、科室负责人等,所提出的与本身职责虽有直接关联而具有独创性的技术改进的建议,经采用后按本条例奖励。厂长、副厂长的奖金由上级机关决定之。
第十二条 在未取得发明证书以前已被采用的发明,暂按技术改进奖励,待发明证书颁发后,即改按发明奖励,并补发奖金。凡一时不能确定为技术改进者,暂按合理化建议奖励,待确定为技术改进后,即改按技术改进奖励,并补发奖金。
第十三条 若采用建议后,技术定额和计件工资单价有所变更,则采用建议的企业在采用建议的同时,得实行新定额和新的计件工资单价。
第十四条 有关改善劳动条件、技术安全、管理制度或提高产品质量筹建议,由采用此建议的企业根据建议的实际效果斟酌给以奖金。其奖金由企业奖励基金项下开支。
第十五条 凡已被采用的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或其他重大建议除发给奖金外,并得按其对生产作用的大小给予通报表扬,发给奖章、奖状或其他荣誉奖励。
第三章 对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人在提出建议过程中给以协助的工人、工程技术人员或职员,应根据每一季度在生产中采用的各项建议给以奖励。
第十七条 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总额为建议人所得奖金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此项奖金不得从建议人奖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