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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协助他人实现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分配,由企业主管人按每一协助人员在每一季度实现建议中所表现的主动性和努力程度以及分配给他们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分配奖金,其个人所得奖金最高不超过本人两个月的实得工资。

第四章 奖金的计算和支付办法

  第十九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节约价值,根据在工业企业中采用后十二个月内的实施结果计算。
  由于发明所造成的节约价值,若在采用后的几年中超过第一年,应根据每年实际效果计算之。
  第二十条 采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建议,其节约价值按实际采用的时间计算:季节性生产的企业中,节约价值按季节期计算;仅与一次临时定货有关的建议,其节约价值按该批定货的计划计算;属于修复一件或数件机械设备者,其节约价值按实际修复件数计算。
  第二十一条 凡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实施过程中,对本部门或对其他生产部门所增加的开支,均应在节约价值中扣除。但与研究建议有关的各项开支(如图样、模型、试验等费用)则不予扣除。
  第二十二条 凡降低产品成本的建议,其节约价值为采用建议前后计划成本的差额。建议前后的计划成本中所消耗原材料等一律按同一价格计算。
  第二十三条 凡提高设备利用率、提高机器效能、改变机器设备修理方法等建议,其节约价值为采用建议前的年度的生产费预算与采用建议后编制的新预算的差额。
  第二十四条 凡减少或消除废品的建议,其年节约价值,根据采用建议之前六个月中废品所造成的损失数字来确定。应统计的废品,仅指那些在采用建议后消除的废品。
  第二十五条 凡可以减低某一建筑工程费用的建议,其年节约价值应按该建议实行后所降低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第二十六条 节约价值的计算,从采用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计划被批准之日起,在三十天内进行之。并于计算后发给建议者一份关于采用建议的通知书和一份由于采用建议而造成的节约价值与应得奖金的计算书。
  第二十七条 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的奖金分期支付:不满三百万元者,其奖金在三个月内发给;三百万元以上者三个月内发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五,满六个月再发奖金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余百分之五十则在采用建议满十二个月以后的两个月内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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