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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明令废止和宣布自行失效的教育法规及法规性文件目录(1949-1984)(一)(发布日期:1989年1月1日,实施日期:1989年1月1日)废止

中等专业学校章程
(一九五四年七月九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一次政务会议批准)

第一章 任务

  第一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任务:在于培养具有马克思列宁主义基础知识、普通教育的文化水平、和基础技术的知识、并能掌握一定专业的,身体键康,全心全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中等专业干部。
  第二条 为完成此项任务,(主管部门名称)所属之(学校名称)学校,应根据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以下简称中央高教部)批准设置的专业,培养干部,并依据本章程进行工作。

第二章 学生

  第三条 凡在初级中学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年龄自十五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均可投考中等专业学校工农干部、产业工人和少数民族的入学年龄可放宽至三十周岁。
  第四条 凡投考中等专业学校者,须持有初级中学毕业证书或具有同等学力的证件,及体格检查证(在职干部并须有服务机关许可的证明),经考试录取后方得入学。共考试科目为:
  (一)中国革命常识
  (二)中国语文
  (三)数学
  第五条 凡投考建筑艺术和美术学校者,应加考圆画;投考体育、音乐和戏剧等学校者,应按其专业性质增加考试项目。
  第六条 凡烈属军属子女、产业工人、革命工作干部、青年农民、工农子女、少数民族,共投考成绩与其他学生同等者,应优先录取。
  第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必须;
  (一)认真学习政治和时事,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好各门课程,准时上课,按时完成课外作业、实验室和研究室作业,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各项考试和参加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
  (三)遵守纪律,服从校长和教师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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