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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失效]

  (四)对校长、副校长、教师、职员、服务员以及同学之间都应有礼貌;
  (五)遵守校内规则;
  (六)爱护公共财物;
  (七)积极参加文娱体育活动,经常注意清洁卫生;
  (八)随时携带学生证,并注意保存之。
  第八条 对学业和操行均属优等的学生,应分别给予下列奖励:
  (一)表扬
  (二)发给奖品
  (三)发给奖状
  凡学生所受奖励,应记截于其个人材料中。
  第九条 对违反校内规则的学生,应着重说服教育,必要时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劝告
  (二)当众警告
  (三)最后警告
  (四)开除学籍
  凡学生所受处分,应记载于共个人材料中。除开除学籍外,当学生把自己的错误改正后,校长得撤销其处分,并在其个人材料中注明。
  第十条 对一贯违犯校内规则与学习纪律、以及行为恶劣者,经枝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校长批准公布开除,并呈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经国家考试或毕业设计答辩及格时,由学校发给证明资格的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证书。如学业、操行成绩均属优等者,发给成绩优等的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学生毕业后,由主管业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服务满三年後,经服务机关批准,得投考高等学校。
  第十三条 凡学业、操行均属优等的毕业生,不经服务期间,亦可由主管业务部门保送,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免试入同一性质的高等学校学习。
  第十四条 学生因疾病或特殊事故,确实不能继续学习者,得准共休学一年。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应取消共学籍。
  第十五条 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丧求退学、转学或转专业;如确须退学、转学或转专业时,须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第三章 教学工作的组织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工作的能力,特规定如下的教学工作方式:
  (一)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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