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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失效]

  (二)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教学医院等处的实习工作;
  (三)课外作业;
  (四)生产实习;
  (五)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
  第十七条 每学年由九月一日开始,分为两个学期。在教学计划中,规定理论教学、教学实习、生产实习、考试及寒暑假等时间。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经中央高教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普通课和基础技术课的教学大纲,由中央高教部制定和批准。专业课的教学大纲,由主管业务部门制定和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在每一学期开始以前制定课程表,并于开学前十日公布之。每门课程一般应连上两个教学小时(两堂)。每一教学小时为四十五分钟,两堂之间休息十分钟。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以班为单位,每班规定为四十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学习成绩和操行等级,以五级分制评定之:5.4.3.2.1。学生学习成绩,按平时成绩、考查和考试成绩评定之。学生操行等级,以其在校内外的品行表现评定之。
  第二十三条 学生升留级的标准,应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中等专业学校考试的规定确定之。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须具有高等教育文化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具有中等专业效育文化水平并有教学经验和生产经验者,经主管业务部门批准,亦可担任之。
  第二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师由校长聘任之。
  第二十六条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的职责:
  (一)按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及课程表所规定的范围进行教学工作;
  (二)对学生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教育,培养其独立工作的能力,经常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指导与检查学生的课外作业;
  (三)对学生进行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四)参加学科委员会及教学方法研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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