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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失效]

  (五)领导学生课外学科小组的工作;
  (六)应系统地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思想,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水平,并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第二十七条 教师经校长聘任,得担任学科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研究室主任。
  第二十八条 教师经校长聘任,得担任班主任。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另定之。

第五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二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须有以下组成部分;
  (一)科与专业
  (二)学科委员会
  (三)教学辅助机构(图书馆、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
  第三十条 科与专业的设置和变更,由主管业务部门提请中央高教部批准之。
  第三十一条 教学辅助机构的设置和变更,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的规定批准之。
  第三十二条 中等专业学校行政和教学辅助人员的编制,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规定的编制标准确定之;教师的编制,则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时数确定之。

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第三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领导人为校长。校长由主管业务部门任免,报中央高教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校长对主管业务部门与中央高教部负责,领导学校完成培养专业干部的任务,其职责:
  (一)在个人负责的基础上,领导学校的全部活动并代表学校;
  (二)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检查教师的工作;
  (四)检查学生的学习成绩;
  (五)领导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政治、业务与文化学习;
  (六)领导全枝的体育活动,并注意学生的健康状况;
  (七)批准课程表和校内规则,并监督其执行;
  (八)完成学校的招生与毕业的计划;
  (九)根据中央高教部关于学生人民助学金的规定,审查批准学生人民助学金;
  (十)处理学校经费,掌管学校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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