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组织学生和教师的福利工作。
教务副校长
第三十五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务副校长,由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第三十六条 教务副校长对校长和主管业务部门负责,领导学校的教务机构、教学工作及生产实习等工作,其职责:
(一)组织和领导教学方法研究工作及俭查教学工作;
(二)制订课程表和考试计划,并监督共执行;
(三)组织和领导学生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工作;
(四)领导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
(五)领导科和学科委员会的工作;
(六)领导和监督图书馆、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工作;
(七)组织和领导关于提高教师及教学辅助人员业务水平的工作;
(八)校长因故不在时,代理其职务。
总务副校长
第三十七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在五百人以上者,得设总务副校长,不满五百人者,只设总务主任,均由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第三十八条 总务副校长的职责;
(一)领导学校的总务机构;
(二)领导学校的基本建设及校舍、设备等的修缮工作;
(三)供应教室、实验室、研究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等教学上必需的用品、设备及材料;
(四)管理学生及教职员工的食宿及其他生活福利事项;
(五)监督学校整洁卫生和领导医务室工作;
(六)领导服务员的教育工作;
(七)领导学校的警卫及安全工作。
科
第三十九条 科是由若干性质相近的专业所组成的教学行政组织。
第四十条 科主任由该科担任主要课程的教师中迁选,经校长提请主管业务部门任免之。
第四十一条 科主任的职责:
(一)直接领导本科的教学工作与教学方法的研究工作,组织进行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
(二)保证执行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
(三)准备编制课程表所需的材料;
(四)检查本科学生的学习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