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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专业学校章程[失效]

  (五)检查本科学生的纪律;
  (六)领导班主任工作;
  (七)领导本科学科委员会的工作。

学科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学科委员会是某一门课程或性质相近的几门课程任课教师的联合组织,在教务副校长领导下进行工作。每一学科委员会的教师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十三条 学科委员会的成员,包括所有任课教师及实习指导员。
  第四十四条 中等专业学校学科委员会的设置,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中央高教部批准的教学计划确定之。
  第四十五条 学科委员会主任在该学科委员会内教师中遴选,由校长聘任之。
  第四十六条 学科委员会主任按教务副校长所批准的工作计划直接领导本委员会进行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科委员会的任务;讨论放学工作和思想教育工作的方法,教师的学期授课计划和课时授课计划,学生学习成绩,教师的工作,研究室、实验室、实习工厂、实习农场的工作,研究教学大纲、教科书、参考书及根据主管业务部门的委托编译教学大纲和教材等工作。

教学辅助人员

  第四十八条 中等专业学校应设有下列教学辅助人员:
  (一)图书馆主任及馆员
  (二)实习指导员
  (三)实验员
  (四)研究室助理员
  以上教学辅助人员均由校长任免之。

校务会议

  第四十九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校务会议以校长为主席,其组织成员为;教务副校长、总务副校长、各科主任、全体教师、教学辅助机构的领导人及党、工会、青年团代表,另外亦可请主管业务部门代表参加。校务会议得设秘书一人,由教师中推选,其任期为一年。
  第五十条 校务会谈按校长规定的时开召开,但在一学年内不得少于三次。
  第五十一条 校务会议主要讨论学校的学年及学期工作计划与教学及总务工作总结,新学年及新学期的准备工作,学生学习成绩总结,教学实习和生产实习工作,学生健康情况、遵守纪律情况及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各科和各学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教学辅助机构的工作,如何提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及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 校务会议的决议,经校长批准后始可生效。

第六章 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

  第五十三条 中等专业学校的经费,由主管业务部门拨给,由学校编造预算,报主管业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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