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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1954年5月6日政务院第二百一十五次政务会议通过,1954年7月14日公布)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遵守劳动纪律的义务。在我国,劳动是光荣、勇敢、高尚的事业,劳动纪律是建筑在劳动者自觉的基础之上的。在厂矿企业中规定内部劳动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和巩固劳动纪律,正确地组织劳动,充分而合理地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劳动生产率,出产优等质量的产品。因此,严格遵守内部劳动规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员的神圣义务。

第一章 录用、调动和辞退

  一、申请录用的职工,须向企业行政提交其原工作部门关于过去工作情况的鉴定文件,或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的证明书;如系初次参加工作,则须提交其居住地区政府机关的证明书,或学校发给的证明文件。无上述证明者不得录用,
  二、当录用职工或调动职工担任新工作时,企业行政方面须向职工说明工作制度、内部劳动规则、安全技术规程、生产卫生规程、防火规则以及其他保证职工正常工作的规章、条例,并讲解使用机器、机床、设备和工具的方法。
  三、当录用职工时,企业行政方面必须按照职工的技术熟练程度、生产经验以及委派的职务,确定其工资数额。职工技术熟练程度是否与其担任之工作或职务相称,可在试用期间确定,工人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职员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工人要求离职或转业时,须于两星期前通知所在单位的负责人;职员离职或转业,须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职工离职或转业,均须经厂长或经理批准。否则,均以违反劳动纪律论。
  五、禁止无故辞退职工。辞退职工时,应发给证明书,并须注明辞退的情形和原因。职工如不同意企业行政方面辞退的决定,有权向所属工会组织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机关申请按劳动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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