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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

  十二、在连续性的工作中,如遇接班者未来上工,上一班的职工不得停止工作,应即将情况报告有关负责人,负责人须迅速设法派人前往接替工作。
  十三、工作时间内禁止(工会法十八条十九条所规定者除外)从事下列活动:
  (1)使职工停止工作而从事社会活动;
  (2)召集各种有关社会工作的会议;
  (3)发放职工工资以及各种证明文件;
  (4)使职工从事其他有碍工作的事情。
  十四、职工在无工作能力时,禁止出勤工作。

第四章 处分

  十五、对违反劳动纪律的职工,由企业行政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调任工资较低的工作或降级、降职。
  十六、违反劳动纪律的情节严重,使企业遭受重大损失者,应给予开除的处分或送法院依法处理。
  十七、凡无正当理由而迟到、早退或在工作时间内游荡、怠工、矿工者,得分别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分直至开除。
  十八、企业行政在证实职工的错误后应即时给予处分。未作处分之前,应由违反劳动纪律者申述理由。自证实错误之日起,一般应在一个月以内给予处分,如已超过三个月尚未给予处分者,则不应给予处分。除因情节复杂,有正当理由者外,企业行政负责人,不如期处理时,应受一定的处分。
  十九、处分职工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全体职工,并教育受处分者本人,因此每一次处分均须书面通知受处分者本人,并向群众公布。如有必要时,可在一定的会议上由犯错误者进行检讨,并正确地开展群众性的批评。
  二十、职工受到第十五条所列举的纪律处分后,如在一年之内无新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企业行政得撤销其处分;如能改正错误,表现良好并有具体事实者,则企业行政不必等到满一年期限即可撤销其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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