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进教学工作
(一)为了提高中等专业学校所授普通理论与专业技能的水平,在制定和修订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时应依据下述各项原则:
(1)为了保证理论课程、实验作业、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之间最密切的联系,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应包括完整的教学过程。
(2)为了能培养合格的中等专业干部,教学大纲的内容必须完全与专业的业务范围相适应。在教学计划中应包括足以决定该专业培养目标的重点课程,并应规定出每门课程的学习时数及其学习的期限。
(3)教学大纲应明确地规定该项课程的基本内容,内容应有重点,避免过分繁杂,并应包括苏联的先进经验以及我国学者和先进生产者的重要成就。教师在讲授课程时应力求自科学技术的最新成就取材,作为教学大纲的补充。
(4)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不得再细分为若干其他的课程,致造成学科种类繁多的现象。
(5)在学年过程中随意改变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现象,应予以纠正;现行不完整的及过渡性的教学计划,亦应逐渐废除。
(二)中等专业夜校可在工程技术人员条件较好并具有现代技术装备的大型企业中开设,它们所培养的干部,其业务范围应较狭窄。它们所用的教学计划应以正规的中等专业学校的教学计划为基础制定之,并须经中央人民政府高等教育部批准。
(二)中央各业务部门应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一览表为基础,在本决定颁布后两个月内编制出按专业培养干部的专业目录,以便在其所属学校中合理的设置专业,保证满足本部门所属企业的干部需要。为了进行这项工作,各业务部门应成立工作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除本部门所指派的人员外应包括生产岗位上的专家及中央高等教育部的代表。
(四)中等专业学校必须十分重视生产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以加强教学中理论与实际的联系。在制定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时应将理论学习与生产教学联系成为一个整体的教学过程,并使生产实习的每一个阶段服从于理论课程有关部分的学习。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实习与生产实习的时间应占理论教学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五。
生产实习应在与学校固定联系的企业中进行。在厂矿企业中进行生产实习,应由中央业务部门负责筹划,学校的教师负责教学,由厂矿企业指派专家负责生产技术的指导。
为了进行生产教学,农业学校应附设教学实习农场,中央人民政府卫生部应保证其所属学校在当地条件较好的医院进行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