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重工业部、第一机械工业部、第二机械工业部、燃料工业部、建筑工程部、水利部、交通部、铁道部、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邮电部、地质部、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文化部、粮食部、对外贸易部及体育运动委员会应直接领导各该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不再转托给下层机构。地方所需财经干部分别由中央有关部门统一培养。
中央商业部可暂时将所属中等商业学校委托省(市)商业厅(局)管理。
中等农业学校及中等医药学校,由于学校数目较多而专业数目则较少,目前可以实行在中央农业部及卫生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省(市)人民政府农林厅(局)、卫生厅(局)分别直接管理的办法。各该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厅(局)机构内应设立教育科,专责管理教育工作。
关于地方所属工业学校的领导关系,目前仍由各省市有关部门领导;中央专管地方工业的部门成立后,转归该部直接领导,由该部统一计划、培养与分配各省市所需要的中级工业技术干部。
(二)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应由部长或一位副部长负责领导其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并应该所属学校及所设专业的多少,设立学校司(局)、处或科,或在教育局,教育司内设立学校处或科。专责管理各该部所属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
(三)中央高等教育部负责统一指导全国中等专业教育方面的工作,对全国中等专业学校,不论其领导关系如何,均负有如下职责:
1、拟定并提请本院审查有关中等专业学校发展的各项问题。
2、根据中央各业务部门的建议,编制中等专业学校的综合招生计划,3、以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专业一览表为基础,根据中央各有关业务部门的建议,规定各类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一览表及各校的科的组成。
4、制定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及毕业办法的各种指示。
5、批准教学计划。
6、批准普通教育课程及基础技术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
7、就有关中等专业学校教学工作方面的需要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及指示。
(四)中等专业学校的设置与停办,由主管业务部门提经中央高等教育部转呈本院批准。
(五)中央高等教育部及中央各业务部门应根据前述关于中等专业学校领导关系的原则,于本决定颁布后一个月以内,提出应归中央业务部门直接管辖的学校名单,并由中央高等教育部报本院备案。
(六)中央高等教育部应商同中央卫生部、农业部、林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商业部,制定有关中等专业学校调整工作的计划,并应使调整后的各校能自一九五四五五年度开始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
(七)中央高等教育部应限期颁发有关按新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工作的各项必要的指示,以及有关进行计划和统计教学工作的各项指示,并应系统地研究各业务部门学校司、处或科及中等专业学校的工作经验,制定各种有关教学工作的指示,以利各校教学改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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